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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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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需求而推动的。在集体林权从集体权益向个体权益的改革过程中,并未对公益林与商品林明确区分。尽管公益林林权实施了私人所有权形式,但却存在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的缺陷,加之生态补偿不能完全到位,以及公权力干预公益林私权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公益林保护的不足,并造成林业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缺失。针对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购买、生态补偿、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等完善公益林林权制度的具体政策与法律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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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7,(8)
森林资源补偿制度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在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补偿制度中,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补偿范围主要是重点保护的国有公益林的营造与管护。学者们普遍认为是因为资金来源单一,造成补偿资金短缺,导致公益林建设状况不容乐观,为公益林建设而受到损失的林农得不到充分补偿,因此,力主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比如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享受益人收取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费,生态法人公开募集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发行生态彩票,BOT融资方式等等。但是,笔者以为,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上,国家的财政支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公益林的营造与管护费用恰恰不应当纳入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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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涉及到集体林权的权益,其区划与界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经营单位和林农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生态公益林的医划界定己经不够科学合理了.生态公益林的界定除了应遵循主导功能原则外,还应注重可持续经营、适度规模和利益兼顾原则.当前,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过低,我们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共同管护、公益林与商品林划分、改造和优化公益林的方式进行管理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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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应对策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权改革虽是焕发林业生产力的利益大调整,但同时却可能产生一定的生态环境风险。这主要是由于林业分商品林与公益林,进行分类经营所致。两种林权的物权权能不同,带来收益与流转的权能亦不平等。由林权改革带来的潜在生态风险主要表现为:生态补偿不合理可能导致公益林丧失风险、乱砍滥伐风险与生物多样性减少的风险。由于林业资源具有经济和生态的双重属性,故在推进林改的同时应加强国家权力对林改的介入力度,以及参与式决策的形成。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同时,调整限额采伐制度并且加强森林物种多样性保护,以应对林业改革中的生态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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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议案牵出林业发展课题铜陵市人大代表汪茂林是在铜陵县叶山林场踏上工作岗位的,如今他已是该林场的党委书记兼场长了,多年的林场工作经验使他对当地林业再熟悉不过了。在今年初的铜陵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夕,汪茂林觉得对林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吐不快.为此,他还特地对林业进行了调研。他发现.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步步深入,相比之下,林农与种植户相比得到的实惠少;现代林业的管护成本大但国家投入少,虽然目前国家已建立了公益林补偿机制,但省级公益林补偿机制还没完全建立,市级更是没有启动。林业对生态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不必多说,铜陵市是否可以先行建立市级公益林补偿机制呢?为此。他领衔提出了“关于要求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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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流域生态补偿与我国其他流域生态补偿一样,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制,要使珠江流域生态补偿得到有效的落实,则显得困难重重。本文拟从宏观的角度对珠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助加快珠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制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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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分析了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公平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为支撑,以生态补偿法律保障不足的尴尬现状为分析进路,从宪法、部门法、环保法及法规政策等法律体系的相关方面对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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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作为理论思维和实践经验的成果,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缓解森林生态功能衰退和解决我国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的尴尬状况是该制度提出的现实基础,而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负担原则”则是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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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流动的水资源与相对固定的区域分割形成一个治理难题,跨区流域生态补偿面临犬牙交错的权责关系。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跨域政府间联防联治、构建全流域共同治理机制?本文试图探究如下问题: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因素有哪些?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的作用路径是什么?【方法】本研究构建了影响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的动力模型,以建立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的13个流域试点为案例,以地方统计年鉴、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数据和政策文本等资料为数据来源,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fsQCA条件组态分析发现实现跨区流域横向协同的两个条件组合路径:(1)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强政治势能*政策环境支持;(2)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效果=弱组织支撑*地区经济差异*政策环境支持。两条路径总覆盖率约为72%,表示这两个组合能够解释大多数案例,是促进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典型组合。【贡献】研究发现了实现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横向协同的两条路径:“高位主导”型协同路径和“辐射带动”型协同路径。因此,进一步优化我国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协同治理机制应从差异化治理入手,完善跨区流域机制协同,构建横向自主协同新路径,全面提升流域—区域联动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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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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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填海活动主要是在滩涂以及滩涂延伸的被海水覆盖的空间展开,会对这一空间范围的生态和人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需要变革政策来改变这一状况,生态补偿应运而生。“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整体性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化生态补偿机制以及“输血型”与“造血型”复合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是实现“环境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有效实现要依赖于“环境正义”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深入深度。环境正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生态正义”和“社会正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实现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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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存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缺等不足。从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深化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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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补偿内含的对生态系统的还原和修复的基本涵义出发,把经济学上的生态补偿区分为开发者的还原性修复、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复、使用者的增殖性修复和使用者的功能性修复四种具体关系形态,法学上的生态补偿只针对使用者的功能性修复,是对功能性修复产生的环境功能性价值的补偿。并据此对生态补偿的法学涵义进行分析和界定,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规制范围和补偿主体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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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和提炼的前提下,试图理清生态补偿到底由谁来补,最终补给谁,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的客体是什么等问题。弄清这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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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要以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化办法清晰界定生态资源的产权,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梳理了生态补偿法治化的理论逻辑,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破解之策,希冀能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