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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2.
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相似文献   

3.
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依赖行政手段的干预。近期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2011年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该事故造成渤海湾蓬莱840平方公里海域原本一类的海水,一夜之间变为劣四类海水,附近渔民及养殖户遭受巨额损失。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农业部全力推进渔业索赔行政调解工作。最终,农业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  相似文献   

4.
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履行现状及原因分析目前我国证人作证的现状令人担忧,据有关报道: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仅有5%;而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也仅有10%。有35%的证人拒绝作证,其余证人仅愿提供书面证言。①  相似文献   

5.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其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使其发挥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7.
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彰显司法为民之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无论是在司法理念还是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均有不足,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本文试分析其若干不足,并以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着重点,提出重新构建之设想,供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10.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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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 1991年以来获得了一些发展 ,但是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着以下问题 :检察机关如何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 ,检察监督是否真正达到了立法者所期望的效果 ,检察监督对当事人有无实际意义 ,检察机关自身行为谁来监督等。此外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地位与民事诉讼改革呈现出来的目标趋向当事人主义模式存在着无法兼容的矛盾。基于以上原因 ,本文认为应当取消民事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2.
无论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依据何种权力分立标准,在学理上如何归类,都不能独自游离于检察监督的体系之外。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拒绝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不仅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且有篡夺立法权之嫌。没有监督的民事执行权难以获得正义的社会认同。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程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但民事执行的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基于宪法和法理的要求,基于我国政治体制及现实问题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项制度虽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和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活动当然的监督机关,笔者认为应积极地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4.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一直广为社会各界诟病,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治愈的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秉持扩大和加强检察监督的立法精神,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但是限于《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定位,只是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监督的效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起来,在保障民事执行效果原则和审慎原则的基础上,从明确监督方式、范围、职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能力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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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总体状况并不理想,各种检察监督方式都遭遇到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实际困扰.一般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乏明确规定,其实不明确的法律可以通过立法得到完善,事实上检法两家之间的非共约性恰恰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之存而不论的原因.为形成检法之间的共识,有必要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转向与民事执行程序系统内的执行救济相勾连的视角,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并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救济的外在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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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执行存在问题较多与我国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能有效地优化组合监督方式,其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必要的。在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专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监督方式进行规定,并尽可能将其具体化,以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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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是实现生效裁判的重要权力,"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但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仍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文章就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讨,以期改善民事执行"乱、难"现状,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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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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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这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理性把握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作用界域,积极探索利用民事公诉权维护公益的科学路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独特功能,严格遵守检察权介入民事执行领域的前置条件,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等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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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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