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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Privilegeof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的讯问,享有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并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两项权利:一是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1.程序正义论。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对行为人的权益做出有利或不利决定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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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大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反对自我归罪和婚姻家庭特免权的规定,备受关注。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草案在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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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沉默权的发展历史上,可以说美国的沃伦法庭在1966年通过米兰达案件所创设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是其重要的里程碑。然而有学者将米兰达规则等同于沉默权,甚至作为沉默权的代名词;也有学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实际上,在米兰达规则存在之前的数百年,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已栽入很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米兰达规则作为一项诉讼规则,只是对宪法性权利——沉默权保护的外国规则,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只是沉默权的受告知权,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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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夏继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30-33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 ,其法律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沉默权 ,但随着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侦查技术的提高 ,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但在确立沉默权时基于犯罪特点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应有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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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稳定权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就业权所享有的,能够在某一工作岗位上持续稳定工作,没有法定事由不被解雇的权利。该权利并非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但从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和政府所担负的促进就业的义务中可推导出来。国家是职业稳定权的主要义务主体,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人,也具有无可逃避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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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研究中,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两个概念常常被相互混用。实际上,两者在具体内涵、权利话语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不应等同视之。个人信息是一种知识,而个人数据则是一种载体。个人信息是“神”而个人数据则为其“形”。个人信息的权利话语主要有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和控制权,以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要求解释说明权等。而个人数据的权利话语主要包括访问权、更正权、擦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携带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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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5-10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主体需求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加快转变催生了删除权权能扩张,随之而来的权利泛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风险与利益纷争。在探求删除权的行使进路时,亟须厘清权利限度的逻辑演变,省思数字化视域下权利拓展的逻辑缺陷。规范权利向度的妥适选择是在借鉴域内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合理配置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分类化治理、扩大义务主体责任分担、细化权利行使原则等多元路径实现删除权在数据时代的“平稳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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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为被追诉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者存在冲突.将如实供述设定为义务虽然符合探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目的 ,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为此:应当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人员权利告知行为,保障被迫诉人的律师帮助权;进一步完善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以自愿性供述为前提,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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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访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闻界对保护采访权呼声日益高涨。但采访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是“权力”(power)还是“权利”(right),理论上模糊不清。采访权是源于宪法的一项权利,是由宪法权利派生的权利。殴打记者既侵犯了人身权又侵害了采访权。采访权受到侵害的完整救济需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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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罢工权的宪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罢工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这可从罢工权的渊源、罢工权的国际法保护、罢工权与劳动权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得到论证。随着形势的发展,公民罢工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应得到确认,这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宪政实施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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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弃权”是指代表或者委员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表意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表决权是代表或者委员表达自己意志的实体权利,其方式有“赞成”“、反对”和“弃权”。显而易见,“弃权”并非“赞成”和“反对”之间的折中方式或中间概念,它作为对实体表决权的特殊补充形式,是代表或者委员在履行投票职责中主动放弃行使实体表决权时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弃权票虽然被单独作为一类加以宣读,但常被人们划归反对票一类,或者在实际上起到反对票的法律效果。事实上,这些习惯做法忽视了弃权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