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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行政法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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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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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不良压力,影响甚至改变着其自身保持较为稳定状态的人格中的“可变成分”,并进而产生贪官们特有的心理与行为表现。人格不同于心理,也不同于特定行为的外在表现。人的“需要”膨胀应当是与社会文化有关。显而易见,除去无道德评价意义的本性“冲动”的“贪婪”是一种社会的“催逼”,是社会发展压力下的必然结果。人们不得不做出更多更快的自我调整来应对更多压力的到来,即使这份“调整”是在违背道德与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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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之路径初探——以“情”、“理”、“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或“情”“理”“法”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和梳理,再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角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如何建构和谐社会的,从而启示我们对当下我国学界和谐社会的研究进行反思。这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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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与否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我们司法工作者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从“刑法法益的保护”、“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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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科在近三十年前是法学的领军学科,是时势使然;近年来法律史学科从领军地位的淡出,除时势因素外,还有学科自身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的原因。但是,这个“淡出”决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为其它学科所取代。一个学科的发展决定于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验社会”中,法律史作为“史”的依附不会遭到冷遇,而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社会中,“史”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对减弱,这也是法律史学科被相对冷遇的原因。“法律吏”今后的发展,应多突出其学术性。它研究的是历史,寻找的是规律,探索的是未来,有时它仍然可以用来解释或警戒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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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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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处在社会关系之中。法治化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内涵,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现代化的法制在中国是由西方植入的,并不是来源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经验,而且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常常会看到“人情关系”的出现。而”人情关系”会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和执法的公信度。本文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实践中的“人情关系”的具体体现,随后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人情社会”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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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20-32
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 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但是,公元前771 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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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伤人命、取人钱财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法律规范中称之为“贼”、“盗”。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盗”、“贼”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历代统治者均将其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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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实力”是国家保障和平时期社会资源活性力量和谐、有序发展的体制、机制的总和。没有“国家第二实力”的强大,就没有“国家综合实力”的健康、平稳发展。“国家第二实力”就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状态:“国家第二实力”通过社会公共安全的状态良性与否展示其实力。我国“国家第二实力”的提升,是国家对社会管理宏观问题的解构,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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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宽”、“严”之间是辩证的统一,不可偏废,必须兼顾,“宽”主要是教育、感化的功能,“严”体现的是惩罚、震慑的效用,二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上的根本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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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八十年前,列宁就说过:“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或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胡锦涛主席也曾就社会实践问题有如下描述:抓住学生的“兴奋点”.让他们在“起作用”中“受教育”,在“做贡献”中“长才干”.这本身既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好形式.又是培养人才的一条好途径。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培养有能力创造生产力的人。我们的莘莘学子.最终总是要融入社会,用社会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体现自身价值。在当今这个发展迅猛,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中.我们当代大学生如果希望在融八社会这个汪洋大海的过程中少呛几口海水.就需要在八海之前先练习好“游泳”.珍惜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机会.积极努力地在社会实践中培养自己的素质.这是避免将来出现“眼高手低”情况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