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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求供权。目前,这种伤害有三类:第一类:因经营者自身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直接造成的;第二类:意外;第三类: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害。第三类伤害如公交车小偷偷窃伤人、宾馆内恶人杀人劫财等,这类伤害经营者该不该负责消费者损失呢?一方认为无论是公交车、客运公司,还是酒吧、舞厅或是邮局、银行、宾馆,只要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两者建立了服务关系,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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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来说,接受服务与购买商品一样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如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医疗保健等等,无不与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对有缺陷的服务和商品有同等的索赔权。该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至44条、第47条、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了服务缺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第41、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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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1):41-44
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二、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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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导购引导消费者购买药品,本来是一项值得称道的服务举措.但现实中一些导购员却以“导购”为幌子,假借为顾客服务之名,千方百计推销促销药品,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托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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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亟待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亟待修改侯向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规定了有欺诈行为的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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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本文试从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影响角度出发,提出相关法律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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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经营者宣传商品、服务,赢取消费者的有效手段,在市场运营中担当着中介作用,是现代商业活动的催化剂。广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广告宣传是商品、服务在社会和消费者之中创立声誉的方式之一。其中,有些广告会选取某一个、某一类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特征,谓之比较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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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刚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2,(3):4-6,8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了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促使从业者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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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 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及其广泛适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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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后果。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多种要素,但是最根本的要素,是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订立网络交易合同的“下单”服务,即对消费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提供平台服务。具备了这个要素,这种转化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动因,就会发生网络平台服务性质的转化,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就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在其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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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来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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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焦消法修改之惩罚性赔偿 (一)增加所购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费用的3倍赔偿【法条】修改后的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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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并非仅仅是一个标志,它包含了标志、商品以及二者结合所表达出来的含义。缺少任何一个元素都不能够成为一个适格的商标。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备商标法上的显著性,而商标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这种显著性已经为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商标使用人选择了标志和商品,构成了标志与商品相互结合的初始含义。而消费者则是商标的认识主体和判断主体,商标的含义必须要接受消费者的评价,只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也只有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的商标才有价值,而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接受程度则决定了商标价值的多寡,商标也藉由消费者的认知成长为独立于商品和服务的无形资产。消费者构成了商标存在的前提与价值所在,也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和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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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消费者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知情权是狭义的。1.消费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该条规定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系生活消费者,不包括生产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所以,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仅指生活消费者。但生活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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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衣食住行离不开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于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修改或是新增相应条款,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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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只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受到极大限制,尚未形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确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侵权惩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