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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讯中原网-郑州日报报道:昨日,85岁的胡深兰(化名)老太太来到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她打官司解决继子逼迫自己离婚的问题。据该所主任杨保旗说。这是他近半年多接手的第15起再婚老人离婚案,他认为,子女棒打再婚“鸳鸯”.大多原因是因为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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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5,(20)
老太告状 向夫索要扶养费 老汉蒙了 俺俩离婚廿八年 1977年1月,时年39岁的杨华(化名)和刘谋(化名)在安徽蒙城调解离婚,刘谋 到郑州工作。同年3月28日,蒙城法院给刘所在单位发了一封信,宣布二人“离婚 民事调解书无效”。 去年9月,也到郑州生活的杨华把刘谋告上法庭,要求他每月给她扶养费200 元。 接到法院传票,刘谋蒙了:28年前不就离婚了吗?再说,自己已经再婚。法庭 上,刘谋否认曾收到过蒙城法院的“离婚无效”的信函。 一审法院认为,杨、刘二人调解离婚后,“杨华向法院提出异议,蒙城法院在刘 谋未到庭的情况下,宣布民事调解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撤销民事调解书的 程序是“先调解,若不成,再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人1977年已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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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女青年姜燕燕由于患精神分裂症,丈夫田正滔带着她去办理离婚证。不久,田正滔与一湖南女孩又结连理。姜燕燕的父亲以审查不严为名,将办理离婚证的民政机关告到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离婚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历时一年多,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离婚证。可问题也接踵而至:如果离婚证被撤销的话,田正滔就有了两个合法的妻子,他将面临重婚的罪名……新娘负气返乡发病姜燕燕,1980年生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吴家营村,父亲姜正洪是朱集镇供销社下岗职工。2002年6月,经人介绍,姜燕燕与襄阳区朱集镇柜门关村的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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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残疾男子,娶了一名痴呆女子为妻,共同生活了六年后,因无法忍受不能与妻子交流感情的痛苦,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06年4月27日,当这位男子从法院拿到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后,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从2000年10月以来的六年时间里,打了八场离婚官司,自己的婚怎么就离不掉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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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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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迹象,一方又要起诉离婚。这个时间应从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算起,还是从第二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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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代理婚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采取“走为上”的方式来应对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或法院传唤、开庭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诉前、诉讼、诉后三个阶段都有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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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凌云的身份并不特殊,他曾在驻重庆部队服役和四川省地方工作,现系西安某学院的一名领导干部。但他却一度成为全国“最特殊”的公民——2002年7月以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由于二审法院的一纸荒唐判决撤销了他与前妻王彤的离婚登记,使已再婚的他在法律上竟然同时拥有两位妻子。但这并非是上帝对顾凌云的格外恩赐,恰恰相反,这种“特殊身价”在那段日子里给他带来的是无尽的苦楚和烦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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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美满的婚姻,因男方“一夜情”裂变.离婚6个月后,女方生了一个孩子,却不是前夫的,证明她婚内已出轨.这种反转的剧情,让男方难以接受.他以婚姻忠实义务为由对自己在离婚过程中所放弃的财产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悔请求.法院会怎么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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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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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第46条作了一定解释。但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实践中将要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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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下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宇培杲前往济宁市几家基层法院视察工作。座谈中,一位县委书记的发言引起了他的注意:“每当工作中遇到难题,没有办法时我就找‘法’;找‘法’时就首先想到法院。”这位县委书记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上任近三年来,他带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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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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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来,我市个体业主重婚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最近,我们调查了经检察机关查处的26起重婚案件,在35名犯罪分子中就有21名是个体业主,占总人数的60%。通过对21名个体业主的重婚犯罪的调查,我们看到这些人在道德观念上的蜕变,是他们迅速堕落,导致犯罪的基础。例如桦甸市丁某,今年37岁,原是桦甸县一个社办企业的瓦工,家境贫寒,1977年与一位农村妇女结婚。87年丁个人承包经营了一个建筑队,一年下来就成了腰缠万贯的“老板”,随之思想也起了变化,提出与妻子离婚,在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公然与一女会计“大操大办”,拜堂成亲,犯了重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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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