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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晖同志在《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见《律师世界》1993年12期)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即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在同一案件同时交叉进行时,应怎样处理?是否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136茶有关中止诉讼的规定?如果法院错误认为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为“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现笔者通过最近代理的一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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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时某,男,1997年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自侦部门查实1993年至1997年时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但1993年收受3.5万元的事实时某虽作了交代,因行贿人周某劳务输出到肯尼亚而无法查证。时某被依法逮捕。后检察机关仅就查实的受贿8万余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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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3年第4期刊登的《此案应终结诉讼还是继续审理》的文章,读后觉得很有研究价值,现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愿意和大家一起探讨。 根据文章所述案情,把王某列为被告是毫无疑议的,但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死亡,而其法定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继而引发了此案是应诉讼终结,还是继续审理的讨论。文章中提出了三种意见,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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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甲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向乙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调处请求,诉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01352054.7,名称为"出租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市局依法受理此案,并向被请求人丙公可下发答辩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丙公司答辩称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其它城市公开使用过,应为无效专利,但未在答辩及该案调处期间向市局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市局于2002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第57条第1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3条之规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构成侵权的出租车更改色彩;二、本案调处费1000元人民币由丙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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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某,系某企业科室工作人员,1994年12月,因上访举报本单位负责人违纪问题(已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有关人员受到处分),被S方作旷工处理,降低并缓调工资六级。王某某不服,于当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于1995年4月,以超过时效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月,王某某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为由,裁定驳回起(上)诉。1995年11月,王某某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厂方违反劳动法律(规)的问题,劳动部门又以‘名劳动争议直通过仲裁、诉讼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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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晖同志在《律师世界》1993年第12期《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一文中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的裁定,既不能复议,又不能上诉,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像二七区法院这样明显错误的裁定,当事人应如何办?应通过何种方式、何种程序来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中止诉讼的裁定错误,也不应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了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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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座落在×市×路207号6平方米小锅屋产权确认给甲(70岁)、乙(40岁)两人共同所有,每人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甲对该房有暂时居住的权利。”1989年6月,甲患病死亡,甲的长子(以下简称丙)搬进该房居住。乙向丙要房,丙以此房是其母生前使用的,自己有权继承为由不让该房。乙于1989年8月以被告丙侵犯了自己对该房所享有的权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让房。在诉讼中,丙的两个弟弟(以下简称丁)得知乙、丙的诉讼后,均表示要求继承甲的遗产,并愿将所应得到的遗产,全部赠予哥哥丙。对于丁兄弟二人的诉讼地位怎样确认,意见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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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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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新技术发展公司和某技术交流部做为中介方与乙市电机厂于1990年2月签订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方依约考查了技术持有方某环保器具厂研制的“汽车净化消音器”,为非专利技术成果,并向委托方提供了可行性报告,协助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包销合同》,委托方付中介费2万元。《技术转让包销合同》约定,技术持有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派人协助受让方电机厂生产出性能指标达到国标的合格产品,如违约赔偿受让方15万元;受让方第一年生产1万台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转让方包销;受让方付技术转让及包销费10万元;以后两年按约定价格包销2万台,如中途停止包销,赔偿受让方全部经济损失。签约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1990年4月受让方制造出合格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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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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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天津检察》2006年第6期上发表的《此案应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文后,对此案的处理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