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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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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森 《中国法律》2007,(4):37-38,103-105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崇尚制衡,然而.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成员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的副产品就是可能在公司存续期内出现公司僵局.即由于股东间、董事间、股东与董事间产生彼此不可调和的矛盾、激烈的对抗或不愿妥协的纠纷,使公司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僵局状态.  相似文献   

2.
何谓公司僵局?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是指在由于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不同意公司某项重大决策而造成公司运作停滞的僵持状态。国内有学者这样给公司僵局下定义:公司僵局,指的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3.
郭钕玻 《法制与社会》2014,(15):104-105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当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之间出现矛盾并不能调和的时候,公司就会陷入僵持中,这种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僵持状态就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让公司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公司的相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也会遭受损失,公司财产的消耗使得公司失去了偿债的能力,对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对公司僵局的含义、危害进行了描述,提出了针对不同的公司僵局采用多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救济,以期为我国的公司僵局积极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启动公司解散之诉的法理根据在于“公司僵局”严重且无法化解。僵局产生的本质并非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由于股东、董事等冲突所引发的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的一种纠纷状态。  相似文献   

5.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股东之间背离初衷、拒不合作,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事实状态,是公司经营中虽不常见但确实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通常认为,《公司法》第183条是关于公司僵局司法处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该条规定,尝试对公司僵局的认定及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公司僵局是因为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各方因为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长久不能做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一种无法正常持续经营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股东、关联企业以及社会都存在非常严重的危害,故引入司法救济相当必要,然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依然有所缺陷,本文对此作了部分研究,以期我国公司陷入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相似文献   

7.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激化到难以调和的状况,使公司运行陷入困境。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这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将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给予司法救济的必要。新《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作出完美的设计。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僵局成因和危害,兼评新《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以求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之有关问题作一浅薄探究。  相似文献   

8.
公司作为营利性社团法人,通过股东和董事行使权力和职权而得以运作。而因为利益诉求的差异,股东、董事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分歧或者冲突,将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面对这一局面,我国的公司僵局救济措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漫长过程,但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的救济措施无论是在实行的可行性还是选择的多样性,都稍逊一筹,难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有效解决。为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分析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公司僵局救济制度进行重新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当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到难以调和时,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时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陷入僵局(Deadlock)。一旦公司僵局形成,对公司、股  相似文献   

10.
公司僵局具有一定的危害性,造成公司股东的利益受损,因而需要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其目的是救济公司僵局中受损的股东权利.公司僵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造成的,同时也与公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公司僵局应该首先通过公司自治机制进行救济,只有在无法通过公司自治化解公司僵局的时候,才应该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消灭公司的主体资格,使...  相似文献   

11.
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两人公司中,股东出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权,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问题拥有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关是股东会。在公司只剩一名股东而该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股东会,从而使得利润分配问题无法经股东会解决,这种情形便称之为公司僵局状态。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弱势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鉴于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状态下已出让股权的股东的利润配权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案情简介1996年11月7日,王某与关某共同设立了上海福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4.
万国华  原俊婧 《河北法学》2007,25(4):120-125
公司僵局是公司尤其是封闭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固有矛盾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破坏了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时所持有的"合理预期",法律救济有助于僵局的尽快打破,也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同时又会对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平衡的确是一个难题.新《公司法》虽改变了原有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公司治理机制富有较大弹性,但有关公司僵局破解之制度设计仍有过于简单或僵化之嫌,不能满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日益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赖武 《中国审判》2009,(5):52-55
公司僵局,实践中也称公司“瘫痪”,是指因股东之间和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出现自身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包括解散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牌瘫痪。  相似文献   

16.
公司不但是股东盈利的工具而且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者。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事务陷于瘫痪的境地,公司的营利性便无从实现。如果僵持的双方长期无法打破僵局,必然会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有诸多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本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研究,以期探寻较好的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  相似文献   

18.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9.
2008年金融危机对欧美主要国家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立法理念产生了较大影响,从此前仅强调董事薪酬应符合公平正义理念,转为兼重公司经营的风险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一直以来,基于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追求,薪酬制度主要关注薪酬制定主体的独立性以及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干预.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立法者意识到除薪酬制定机关的独立性无法得以有效保障外,董事和股东基于公司运营而产生的时间及风险偏好差异,更是危机的重要成因之一.因此,欧美主要国家通过立法,在强化薪酬制定机关的独立性,赋予股东相关表决权的同时,将风险调控作为薪酬制度的核心,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现行制度应在保障中小股东和机构股东的投票权、强化董事业绩和薪酬之间的关联性、明确界定司法审查标准以及确保薪酬方案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等几方面加强完善.  相似文献   

20.
公司董事职责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外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存在着差异。中国公司法强调在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分权,以使股东通过决策直接控制公司,而外国公司法更倾向于由董事直接控制公司,股东则通过控制董事行为而间接控制公司。外国公司法强调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而中国公司法似乎更强调董事和公司对社会的责任。研究这些差异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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