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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我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调查统计情况看,近几年我省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执行案件数量占执行案件总量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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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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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者受托案件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对委托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研、修订,2011年5月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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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2,(8)
去年年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采用行文、电话会议等形式,连续多次,专门部署、指导、督促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工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首次组织的全国性的较大规模的行动,引起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普遍重视,反响强烈。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这么大力量抓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工作,抓住了执行难的一大症结。这些案件不仅是执行难的难点,也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焦点,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调动各级人民法院的整体优势,化解纷争,排除难点,既可打开委托执行工作局面,也有助于将整个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有的认为,这次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实际意义远远超出清理范围本身,应当抓住时机,借东风,推动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而有的则认为,受委托代为执行案件,是为别人代劳,不能荒了自己的田先替别人拔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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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便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委托执行便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其一,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委托执行较于异地执行,避免了执行人员出差办案,大大节约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其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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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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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日渐增多的法院委托执行问题,对最近十年环渤海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阐释了委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结合环渤海地区的实际,提出重新配置环渤海地区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权限以及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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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全国各法院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在理论上深化研究,相继制定了一批约束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效果明显,可以说执行工作已冲出瓶颈,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已基本建立并启动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的新机制;二是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委托执行的优势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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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委托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用。 一、概念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执行函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人民法院向所委托的当地人民法院发出的代为执行的一种委托性质的法律文书。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人民法院发给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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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刑事立法忽略了财产刑的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不同点,因此未能建立独立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面对财产刑委托执行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和实践困境,需要我们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委托执行的具体规定,建立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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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性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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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