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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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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温世扬  丁文 《法学评论》2004,22(6):38-46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2.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未有系统规定,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零乱散漫、种类不多和适用不便等诸项不足。本文主张我国将来应集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就未来优先权统一立法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针对优先权公示欠缺、担保物权重构及其竞合顺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宗宇 《现代法学》2007,29(1):68-75
立足于对象特殊性和法定优先受偿性两个核心内容,优先权成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一般优先权欠缺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而特别优先权却较为完全地具备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从本质上讲,一般优先权归属于债权而特别优先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并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作为一项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权利,优先权相互间以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依赖于立法者通过价值判断所作出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引入优先权制度时,应当采取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方案设立一般优先权并保留部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同时将普通法上的特别优先权吸收到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中。  相似文献   

4.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由于优先权这一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实现国家社会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这一其他担保物权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所以这一制度自罗马法创设以来被世界许多国家民事立法所继受,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优先权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有关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会生活对优先权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需求。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应设立完善的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戴谋富 《政法学刊》2007,24(2):66-70
优先权制度源于古罗马法,是私法上一项古老而陌生的“特权”制度。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立法思想,反映了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不懈追求,同时也蕴涵着和谐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在我国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优先权制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建议借鉴法国法模式,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设专章统一进行规定,同时保留特别法对优先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后被各国家所发展,但关于工资优先权的性质各国有所不同。我国新《破产法》132在特定范围内给予工资优先权物权优先权的性质,但更大范围内仍旧保持了原来的债权优先权传统。本文认为应当给予工人工资最大限度的保护,坚持确立工资优先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本文立足我国学界和各国立法例,提出我国立法设立优先权的种类时,应取消特别优先权,仅仅设立原属一般优先权的相关种类。  相似文献   

9.
我国没有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国内立法也没有类似的替代制度,国内的担保制度不能发挥优先权制度的特有的功能,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很难找到合适的制度加以保障,因而需要构建优先权制度来弥补立法的漏洞。至于我国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在理论界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学界反对构建优先权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优先权缺乏典型的公示性,因而就学界争议的优先权的公示方式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考证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光 《法学论坛》2002,17(4):63-70
罗马法设置优先权制度的基础是罗马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动因在于对弱者的保护 ;其制度价值则在追求实质正义。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中得以确定是因为法国经济生活中的封建性与资本主义因素的参半性的社会基础和其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方式所决定的。虽然德国民法基于优先权制度缺乏公示性的原因被排斥 ,但这种立法体例并未成为立法的主流。象日本民法就是克服优先权制度的缺陷而加以继承的。优先权制度在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中 ,虽然在具体规定上各有侧重 ,但都有一席之地 ,它是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体系中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就特殊社会关系规定了具体优先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对应否规定优先权制度争议较大,但《物权法》最终对此也未作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国内现有担保制度无法替代的特有功能,该制度的缺失使得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找到适当的制度予以保障。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规定优先权制度以剔除此立法缺陷,但如何构建和设计该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2.
论税收的民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是以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对象课赋和征收的,此类经济活动首先应为民商法所规律,因此,税收与民事法律密切相关。从公法的角度,结合私法的理念,以“公法之债”、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和税收担保制度为切入点,对税收的民事保护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税收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熊进光  刘红 《行政与法》2013,(9):102-107
金融犯罪案件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往往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处分权,对民事争议中的私权完全不重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场化”。基于私人财产权优先的学理基础,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先行”既为了加强对金融民商实体法的运用.更为了缓和金融刑法重刑主义。赋予民间借贷融资中贷款人诉讼选择权。让贷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即实行“先民后刑”。对于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刑交叉适用,应当秉持刑法具有的内敛品格,实现从金融违法行为的“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的转变。  相似文献   

14.
赵建国 《行政与法》2006,(4):101-102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该条对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权,以及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位序,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需要在这方面加以解释与细化,以指导税收工作中的实践行为。  相似文献   

15.
为了回答由一则不服中国渔业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提出的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应当经过公证认证的问题,有必要审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制度。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实体法领域,而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同样适用。作为下位法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让位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中美谅解备忘录就是这样的双边国际条约,考量涉案美方案卷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根据该备忘录的规定。经过中美执法部门证据交接美方案卷成为中方执法证据之一,符合备忘录的要求,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应当被依法采信为行政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16.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6,24(8):24-27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民法中不可质疑,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必须合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18.
传统刑法与以人为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绍先 《现代法学》2005,27(4):67-73
“以人为本”含有人道主义、人本精神、人性、人权的丰富内容。“以人为本”的说法最早出自先秦法家管仲之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在历代刑法思想、刑法制度,以及刑法条文中都有深刻的反映和具体的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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