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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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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将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 ,旨在说明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越性 ,并运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差异 ,阐述我国在《合同法》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阐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预期违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起到了救济期前违约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规则。但不安抗辩权制度只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个方面,远非预期违约制度那样全面、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呈现出向英关法系预期违约制度逐渐靠拢的趋向。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5.
刘影 《理论前沿》2006,488(23):20-21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是分别起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种不同制度,《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条款中均融合了这两种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还是有很多差别的。  相似文献   

6.
张伟丽 《工会论坛》2009,15(5):121-123
《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条文的体系、内容方面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嫁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确定性,司法调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陷的完善建议是:以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替代不安抗辩权;完善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科学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新创设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规定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使这两项制度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同时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项合同解除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情事变更原则、预期违约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有自己的特色。它同预期违约存在一定的衔接与交叉。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也称事先违约、提前违约、先期违约或预期毁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功能比较学的角度讲,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之相对应,但前者不及后者灵活,适用范围也较小。由于预期违约的行为在经济合同纠纷中大量出现,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滞后,致使这类纠纷被不合理地处断。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见稿)》已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对此规定又不是很明了,故本文拟就预期违约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陈述己见。  相似文献   

10.
默示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引进的一项新的制度。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 ,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吸纳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有不少异同之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新的合同法的立法者应将其吸纳。  相似文献   

13.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笔者认为新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漏洞。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相似文献   

15.
浅析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统一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中 ,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有学者认为 ,它与合同履行一章中的不安抗辩制度相类似 ,特别是其中的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十分雷同。对此 ,笔者试作些探讨。一 不安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特色制度 ,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予以了吸收采纳。合同法于第 6 8条明确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事由前提下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安抗辩权 ,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所谓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  相似文献   

16.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出发 ,系统地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组成的抗辩权制度的优劣所在 ,在同预期违约规则比较分析基础上 ,得出预期违约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合同交易安全和效益的统一。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 ,提出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民商法领域内的传统差别日益缩小,并呈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但因历史传统的影响及对罗马法的不同继受,各自逻辑构架不一,在引进彼此先进制度之时,应缤密考察该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相容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大胆引进了英美法所特有的预期违约制度,实属难能可贵,不过也附带而生相关问题,本文拟对此一谈个人拙见。一英美法预或违约理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  相似文献   

19.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冲突与取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不同法系建立了各自独特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传统的基本理论,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规定。由于两大法系对罗马法的不同继承,产生于不同法律历史传统的类似制度在同一部法律里面很难彻底融合与同化。结果这两种制度在《合同法》中不仅不能够融会贯通,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优势互补,相反却造成适用中的冲突和不公等诸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二者矛盾并妥当安排好对债权人履行期待落空的救济途径,本文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看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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