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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究竟是供暖单位太强势,还是采暖业主太吹毛求疵?如何在寒冷的冬季预防并远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成为一个不得不引起人们思考的问题。每年冬季,当供热单位开始向采暖业主提供暖气服务时,法院也会成为各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聚集地。供暖单位向法院起诉,向采暖业主索要供暖费用,而采暖业主也总能找出理由拒交供暖费,供暖市场供需双方的矛盾呈现不可调和之势。此类案件的结果,绝大多数都以供暖单位的胜诉告终,且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大都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北京市诵州区人民法院(简称诵州法院)在办理供用执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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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供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纠纷。除了供热合同纠纷外,侵权纠纷也占据供暖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大部分。经常出现的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供暖前暖气试水、供热过程中的暖气漏水以及供热管网的维修过程中。通常在确认责任承担问题上对供热设施产权界定非常重要,它直接涉及到承担责任主体。因此,本文力图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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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供暖单位和采暖户之间的法律纠纷也纷至沓来。供热方、用暖人和相关第三人间的纠纷如何解决?这三方分属三个不同的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也各有不同。案例市民王先生有拆迁安置房一套,拆迁协议中约定开发单位按行政单位职工住房供暖补贴标准提供供暖补贴,由开发商直接向供暖单位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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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招标而来专为社区居民供暖的企业,另一方是把供暖、物业管理全权转让出去的东道主.后来,东道主购置了电锅炉要自己供暖.对此,投标企业疾呼:侵权、违法、浪费国有资产.东道主的冷淡处理让企业左右为难.
服务VS供暖
2013年9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兴电社区及周边区域的原供热企业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力)所属发电机组按照国家政策全部关停后,因企业暂时停产不具备供热和物业管理条件,该公司将该区域的供热经营权和前期物业管理达标改造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在众多投标人中,来自辽宁省朝阳市的叶永刚中标,双方签订了供暖经营权转让合同.之后,叶永刚所有的锦州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物业)开始为社区居民供暖.没想到不久后,华润电力新旧领导班子交替,在执行与招标企业签订的合同时出现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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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冬以来,全国范围内都在经受着几十年不遇的严寒考验。家里是否温暖?这是冬天里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与此同时,涉及供热单位向采暖业主追索供热费的纠纷也大量涌人法院。北京市顺义区法院通过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涉及供热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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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某企业在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后就因不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甚至是在诉讼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它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如果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根本无法找到人应诉,其开办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果开办单位的注册资本投入不到位或者抽逃注册资本,开办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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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将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开发布,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章第76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反映出的问题很多。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只有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用房才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是否是相同概念?若不相同,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各包括哪些?会所、车库等配套设施能否按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共有物业的共有权性质是什么?共用物业如何管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共有、共用物业纠纷,本文将对住宅小区的共有和共用物业相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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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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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北大街供热站的技术人员,一连三个冬天都在纳闷:锅炉昼夜不停地加油烧,可供暖区内的13栋宿舍楼居民为啥总反映温度达不到采暖标准?2001年11月8日,供热站终于查清了缘由。原来,是太原市市政工程公司偷接了供热站的供热管道,为其4栋宿舍楼窃热。了解情况后,供热站立即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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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立法中目前有几个热点问题,一是物业管理立法原则,认为循序渐进是中央或地方分散立法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属于限制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三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认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立法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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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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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业主"这个概念随之产生,而业主委员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个群众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具有法律地位,但是业主委员会在生活中承担着代表业主与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的责任,同时还要配合基层政府部门居委会维护社区的秩序,对业主负责的责任。由于业主委员会现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在其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会遇到各种阻碍,从而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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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6):44-53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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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等物业管理模式.各模式的内涵和外延、适用法律范围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均有所差异.其他管理人的范围界定为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物业保险制度是其他管理人模式建构的内容.明确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细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责任、建立业主自治机构的监督机构为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完善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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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业主享有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和继受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物业费请求权的相对人.书面催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业主可以主张违约或违规收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和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我国立法上对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救济不足,应适当加重责任,丰富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