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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德国刑事证据禁止理论概述德国的刑事证据禁止理论最初由Beling教授于1902在图林根大学率先提出,随后成为德国刑事诉讼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刑事证据的禁止,即如果调查取证程序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些证据不能在庭审中使用。德国刑事诉讼法设定证据禁止理论的目的,主要为了避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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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禁止制度分为证据提出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在其中又有更加详细的2级分类。其中独立性的证据使用禁止,由于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而导致实践中争议频出。实践中,通过目记,录音磁带.秘密拍照,录像以及私人侦探所获得的证明材料以及“二手证据”是否在诉讼程序中能够合法地使用,我们要着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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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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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先天优势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获取并保全电子证据。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目前,关于计算机取证尚无统一定义.计算机取证方面著名专家和权威人士Judd Robbins对计算机取证做如下界定:“计算机取证不过是将计算机调查和分析技术应用于对潜在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确定和获取。”取证专家Reith Clint Mark认为计算机取证是“从计算机中发现证据的技术和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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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可以看作是传统证据内容与电子化表现形式的统一。在计算机犯罪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关键证据获取、合理取证、证据综合提取、证据保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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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的演进以及“沃沦法院”时期的宪法判例看,是否排除“毒果”要视“毒树”与“毒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德国的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都可以产生放射效力,其“假设的侦查”理论与美国判例观点相似。我国引入“毒树之果”规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从刑讯逼供来寻找改革的突破点,赋予法院排除“毒果”的权力,我国法院应当运用平衡理论来审查衍生证据与违法证据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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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在取证中需要遵守证据的一般原则,但因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脆弱性、多样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一些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特征,阐述了电子证据在取证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取证流程以及取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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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对《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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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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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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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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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比较密集的侦查阶段,讨论了足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说明了对不同种类的足迹,采用不同鉴定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不同证据价值。力图成为司法和公安机关在评价足迹鉴定结论证据价值时的参考依据,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足迹鉴定的应用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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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唐代总结其前代王朝刑事证据之经验并有所创新,直接影响着后世。唐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据证惟实、重视伦理权衡等证据原则,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笔录,相应的取证方法主要有取得口供和证言的刑讯、获取实物证据的现场勘验和搜查,司法官员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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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出路——以刑讯逼供为主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是当前中国刑事侦查当中的一大顽疾,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破除这一顽疾的一把利剑。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在中国这种特殊国情之下,只有将其运用到侦查阶段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才能完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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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分类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二是构筑了封闭式的分类体系;三是倾向于细致具体的分类方式;四是类别设置有一定独特性。证据包含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原生性与派生性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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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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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