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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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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布以后,挪用公款罪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和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特别是对“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题的分歧尤甚。笔者拟对此谈点看法,并为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提出个人设想。  相似文献   

2.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适应了我国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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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争论由来已久.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虽然较为科学地界定了"公款使用者"的范围,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之处,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发展来看,"归个人使用"都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的必备要件.按照普遍定罪列举不构罪的特殊技术,尽快对挪用公款罪修订完善,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4.
在现实生活中,挪用公款犯罪屡屡发生,日益成为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腐败问题。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有关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构成要件,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解释多门,存在着许多困惑。本文拟结合刑法理论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准确地认定和打击挪用公款犯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从这一表述中我们不妨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简单地划分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挪”的行为和归个人进行三种具体使用的“用”的行为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挪用公款罪中公款使用人的共犯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条件及其刑事责任等进行论述,认为挪用公款罪中公款使用人只能是个人,私有公司、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则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7.
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贪污贿赂罪的同类客体,本身内容并不清楚,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对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的不可侵犯性和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本身。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其特点有二:一是滥用职权,二是个人非法获得利益。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了刑法典 ,并充实了很多内容 ,使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但是 ,立法的滞后性和不成熟性一并存在。其缺陷和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用款人区分为单位和个人、私有企业和非私有企业 ,并以此界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现行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于法于理也不通。对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含义的解释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了以下处理方法。 1 998年 4月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在具体表述挪用公款罪的罪状和确定法定刑的同时,还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怎样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这是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又亟待理论上予以回答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一般说来,在法律规定很明确,或者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依据的情况下,理解是不会有什么困难的。但“挪用公款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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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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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来看 ,“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况的必备要件 ,但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4月 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况 ,同时指出挪用公款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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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不断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视定》,对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两个“补充规定”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增设了新的犯罪种类,挪用公款罪便是其中之一,它是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连成立的必要条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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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关于这一要件的内涵,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存在过较大争议。虽然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较为明确,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使用和解释还是大有商榷余地的。在某些具体的案例中如果不进行严密的推理就极易在定罪上产生偏差,其结果就是相关法益得不到立法所期望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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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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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张兆松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6条对抗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和运用这一规定,近年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许多问题。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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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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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6条对抗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近年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许多问题。本文试就其中若干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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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用途认定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根据挪用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挪用公款的三个基本类型,即通常所说的"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正确地认定被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区别不同类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挪用人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轻罪重的问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试就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两种用途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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