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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毒品种类以海洛因为主江苏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25515名,绝大多数都是吸食海洛因。对2000年全省查获的6568名吸毒人员调查分析,吸食海洛因的占96.7%。吸毒人员90%以上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和镇江等市。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也主要发生在这5个城市。近两年受国际和国内毒品违法犯罪形势变化的影响,江苏的毒品种类也向多元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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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T市970名青少年吸毒人员的问卷调查和43例个案访谈,从人口特征、行为模式、社会身份与关系网络等方面对青少年滥用新型毒品和吸食海洛因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调查显示,两类吸毒人员构成在总体上呈现出男性多、未婚者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等"三多"特点。与滥用新型毒品的青少年相比,海洛因吸食者的年龄结构偏大,受教育水平较低;吸食者的成瘾性较高;其朋友圈子较小,人际关系网络相对脆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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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和GC/MS检验吸食"摇头丸"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8年以前,武汉市的吸毒人员主要是使用海洛因、鸦片。但是近几年苯丙胺类毒品和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氯胺酮来势凶猛,公安机关查获吸食这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大幅增加,已经远远超过使用传统的海洛因毒品的人员。这类毒品在武汉市的一些“的吧”内已经泛滥成灾,一些人吸食毒品后随着强烈的音乐疯狂地摇着头。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缉毒处清查“的吧”的情况,查获的嫌疑人有时竟然有高达80%~90%的都吸食了这类毒品。目前黑市上“摇头丸”通常是指冰毒、MDA、MDMA、氯胺酮(俗称K粉)以及其中两种以上成分的混合物。常用的检验吸食苯丙胺类毒品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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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毒品已成为人类的公敌。国际毒品泛滥给全人类的健康和世界各国的政府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控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蔓延的势头,消除毒品危害,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严厉的法律制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不少国家把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法的手段打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蔓延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近年来,我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毒品蔓延较快,关于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呼声越来越大。因此,对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进行研究和探讨很有必要,这对于推动完善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司法实践以及参与国际礼会的禁毒斗争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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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吸毒人员刘某与钟某系公安机关的特情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刘某电话联系鲜某,提出在鲜某家中吸食毒品的要求,鲜某应允,并自制了吸毒工具,李某也在鲜某家中。刘某接着遨约何某,并提供100元要求何某购买供吸食的毒品。何某后要求唐某购买毒品后,与唐某、廖某一同前往鲜某家中。刘某、钟某、何某、唐某、廖某、李某、鲜某在鲜某家中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经查明,刘某、钟某、李某之前也在鲜某家中吸食过毒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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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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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该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皿。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进行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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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重要内容之一。吸食、注射毒品在毒品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出于完善我国禁毒法律、加强国际禁毒合作的考虑,都应立法明文将其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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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一贯政策。但是应该看到,吸毒行为和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吸毒行为本身而言是对吸食者的伤害,国家应该运用强制戒毒、或者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让吸食者能重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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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戒毒制度的5点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教养成为国家戒毒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源于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 的决定》。该决定第8条规定:吸 食、注射毒品成瘾,经“强制戒除 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 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 除”。其后有关法律法规又对强制 戒毒后又复吸要依法送劳动教养进 一步做了明确,如《公安部关于贯 彻执行<强制戒毒方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第1条规定“强制戒毒后又 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 教养”。近些年来,我国吸毒劳教 人员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全部劳教 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实践证 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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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