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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 ,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 ,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5年有期徒刑 ,从刑法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看 ,都暴露出刑罚不当的问题。应从立法上解决此罪的刑罚不当问题 :1、将“不能说明”改为“拒不说明” ;2、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3、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 ;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档次 ;5、建立健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相配套的反腐廉政机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本文拟从社会防卫角度理性看待此修刑之举,提出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罪状和行贿罪个罪处罚条款的立法建言,以期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奈的法理尴尬,在司法实践中达到应有之效。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它在刑罚理念、程序正义及司法实践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正当性缺失的问题。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替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是比较理性和合理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说明”的主体仅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本罪采取的是一种实体上推定的立法方式。这种实体性的推定是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采取的一种立法技巧,不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威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 ,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 ,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8.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正式纳入刑法典。其创制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就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我们惩治贪污腐败力度的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足以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诸多问题的思考。有鉴于此,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刑罚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消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空白,使那些拥有巨额财产而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的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尚缺乏制度基础量刑畸轻,不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确立制度前提,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3.
以刑事政策的观点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初衷有着堵截犯罪构成、便宜诉讼、人权保障底线等浓烈的功利性色彩。刑法修正案(七),将其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法修正的指导作用,但还没有完全解决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实践已运行了二十个年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出极强的依附性、被动性和对宣告刑影响的微弱性三大特征,其反腐败的功效大大降低。《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提升了其法定刑幅度,但仍然难以改变其在司法实践运作中的三大特征。只有以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前置,突出其重点规制“拒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行为,才能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真正成为悬挂在腐败犯罪者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相似文献   

15.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行贿罪的协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些受贿人的“挡箭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行贿罪在立法上的不协调和不匹配,建议应从立法上进行改进并建立相关制度予以保证,使两种罪名能够相互制约、彼此协调。  相似文献   

16.
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客体、立法价值等几个问题。在罪名方面,主张以非法所得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体方面,提出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其内容;在立法价值方面,不赞同推定犯罪和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两种观点,认为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层意义的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17.
关于认定和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存在条文表述上的问题 ,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应被视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 ;从司法层面讲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被转移给被告人 ,但是在立法层面 ,本罪的确存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 ;本罪的立法缺陷不仅表现为法定刑偏低 ,而且在于有关配套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法问题集中在推定、举证责任及沉默权三方面。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推定问题,但含有推定成分;不是举证责任转移,而犯罪嫌疑人仍然承担说明义务;不否认沉默权,但其沉默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法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其应当注意的问题 ;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0.
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而不应是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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