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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里的"社会"不是空洞的哲学概念。应是社会中具体的委托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服务"的范围即是接受社会中委托人的聘请,担任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的一系列行为。这里的"服务"又分有偿和无偿,当然有偿是惯例,无偿是例外。正是《律师法》给律师这样一个法律的社会角色定位,就决定了律师要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而确立打赢官司的策略并为之收集对其更为有利的证据。于是赢官司成了诉讼律师绞尽脑汁、使尽全身解数谋求的结果。即使了解委托人一些不光彩的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能予以检举和揭发。之所以孜孜以求,是因为只有赢官司,律师才能显示其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只有赢官司,律师将来才会有源源不断的案源;只有赢官司,律师才能将所收的代理费拿回家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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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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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的出台,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争论变得更有针对性。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是从可能产生的社会整体影响出发。业内业外人士在同一时间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高了。这样的标准会使低收入人群在遇有法律纠纷时请不起律师,不能获得法律服务。从而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低了,它会使很多律师难以生存,更何况律师天生就是为请得起他们的委托人服务,请不起的公民应当申请法律援助。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得如此之低,是政府在转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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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打赢了官司.欣喜地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曰“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十万火急地回了一封电报——“马上上诉!”这个流传已久的古老法律故事告诉人们委托人在乎的是胜诉的结果而非社会所期望的正义,也提示了律师基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与律师对法律忠诚义务、律师职责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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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客观真实的律师声明,会引起公众误解,同样具有贬损名誉的违法性。律师对违法律师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尽审查义务的,即具有过错;若该过错与委托人的过错形成共同过错,则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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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论理分析的方法,对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利益冲突规则应该指向律师和委托人,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规范律师的行为,同时提出"制定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利益冲突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即查知规则、告知规则和容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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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pjoin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律师——委托人特权所具有的价值。“我们认识到该特权的目的.是‘鼓励委托人对其律师进行全面的披露’。该特权的这一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已经被法院所认可……应当承认,在委托人是一个公司的的情况下,特权的适用将会复杂化。公司在理论上是法律的拟制,而不是一个人。但是本院已经认为,在委托人是个法人的情况下,该特权也适用……”就本案的主要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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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律师的利益是通过法律服务从委托人的利益中获取,这种服务很容易使公众对律师的道德产生偏见。这种道德偏见既可因律师的诚信服务得到纠正,也可能会因少数律师的不良行为而加深。因此,律师道德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律师道德的困境仍需通过律师自身来救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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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弃;对被追诉人频繁更换律师、辱骂殴打律师等拖延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为默示弃权的警告,如果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则认为其放弃了律师辩护权。同时,对被追诉人的极端行为,应当由法院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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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律师代理诉讼,当然是希望律师为其打赢官司,哪怕是取得诉讼的局部胜利。然而律师没有常胜将军,再出色的律师也有败诉的时候。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败诉在所难免,但并不是说,律师可不管案件成败输赢,只要代理诉讼的案件了结,律师就“万案大吉”了。由于当事人是案件输赢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更看重的是案件的结果,且有些当事人总是以此来评价一个律师的好坏、优劣。但也并不是律师采取误导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将一个本该百分之百败诉的案件打了个全胜,当事人对你就信任了,你的名望就会提高。律师不是讼根,讼根式的律师不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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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情,不少人会想到找个律师.但也有不少人对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存在不同的偏见。有的认为找律师是浪费钱。甚至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聘请律师表示反感和不屑一顾——心想,"要律师干什么"。有的设制种种障碍,有的甚至粗暴无理地对待律师。如在刑事案件中,有的人认为律师是拿了坏人家属的钱为坏人说话。专给办案单位唱对台戏:在办民事案件中是拿了委托人的钱为委托人的利益说话:在行政案件中是帮助"刁民"对抗政府找政府的麻烦等。除了为政府担任律师外.他们认为律师都是在为个人、小团体的利益服务,而并不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不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对律师职业的公正性、正义性.在理解上存在"义利两难"的先天缺陷。有些人不接受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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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在诉讼中的事务的权利主要是由我国三大诉讼法确定。我国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基于合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处理诉讼中事务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这样,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则形成了一套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由于违背相互之间所负义务的问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怎么和谐。首先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完全信任,其次是故意违反合同所赋予的义务,还有就是个别律师的为谋自身利益不道德执业。对于不同原因,我们应当以不同的对策来缓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