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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提示:《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20年来,已经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其许多内容亟待改进。本期约请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试点经验,梳理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革的方向,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实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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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沿袭葡萄牙、并深受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影响的澳门行政法,它的若干制度与经验对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有所借鉴和启示。因此,比较内地与澳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若干因素,包含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以及诉讼客体变更,我们认为,促进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发展并加快行政诉讼配套制度的建立,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这应当成为未来完善内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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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沿袭葡萄牙、并深受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影响的澳门行政法,它的若干制度与经验对内地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有所借鉴和启示。因此,比较内地与澳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若干因素,包含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以及诉讼客体变更,我们认为,促进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发展并加快行政诉讼配套制度的建立,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这应当成为未来完善内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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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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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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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改进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采用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第12条又采用了否定的方式列举了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列举方式的特点是清晰、明确,但不能穷尽所有事项,因而具有封闭性,由此造成的问题是那些处于肯定和否定范围之外的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从而产生争议。为使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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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洞之权利保护,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人民诉请法院救济之法理为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不容剥夺。〔1〕行政诉讼的"无漏洞"救济缘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项规定了保障人人均有对抗公权力不法侵害之权利保护机制,被联邦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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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20年来,通过在中国建立"民告官"这一开创性的制度,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纳入到了常态性的法律制度之中,尤其是引入了法院外部监督的机制,使得监督体制更独立、更有成效,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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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111-117
时下,围绕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研讨如火如荼,不同版本的修订方案和专家建议稿随之浮出水面。尽管各方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时机是否恰切、究竟是大修还是小改等修改策略上的意见不尽相同,但是,就修改内容而言,各方关注焦点似乎较为一致。扩大受案范围、提高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放宽原告资格要求、改变经复议后的被告确定规则、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等成为讨论的热点。但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架构及安排问题则很少被提及。而此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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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建立登记立案制度,重视对起诉证据的适度把握,完善起诉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阐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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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经历一场意义深刻的变革,这一变革从20多年前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并仍将继续向前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行政诉讼制度正在经历的变革是由法官和法院系统所代表的司法权的积极运作促成的。数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迁,完整地体现在相关法律文本和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这是当今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总体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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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审判程序的最终结果,是人民法院最终解决行政争议、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基本手段,直接影响到原告能否获得其所期待的救济,在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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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318-324
行政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内涵、外延往往各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指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一套独特的程序(司法程序或类似司法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合法作出裁判的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纯属舶来品。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最早的一部单行行政诉讼法规——《行政诉讼条例》,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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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因而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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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有所发展,但同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我国的立法体系出发,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扩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一些具有争议的行为,如公证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将会更加先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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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但是11条又规定“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上第11条是对第2条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