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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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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支付背景下的偷换二维码案中,顾客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向商家履行了债务,没有受到损失,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商家的财产法益受到了侵害,商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在罪名的适用问题上,应当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偷换二维码案中的主体既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财产处分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客体,从规范占有的概念来看,商家对于顾客所转让的债权建立了占有,且行为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被害人(被骗人)在与犯罪人"欺骗—被骗"的二元互动中完成财物转移,犯罪人因此建立起对财物新的不法占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拒绝解除合法占有关系,拒不恢复原来的所有权(占有)关系。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通过秘密、不法手段取得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非法占有。"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与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相去更远,宜以盗窃罪论处为妥。  相似文献   

3.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论。其中,无罪说应罚不罚,放纵犯罪;侵占说属于类推解释;盗窃财物说、顾客被骗说与商家被骗说均是忽视了商家从未占有顾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债权人地位说忽视了"冒充债权人"这一必要条件;新型三角诈骗说会导致盗窃罪、诈骗罪出现竞合的局面。只有对双向诈骗说进行修正才能得出合理结论,即一方面承认顾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针对顾客的诈骗行为不可罚;另一方面认可"商品"和"顾客对第三方的债权"属于"损失财产"的一体两面,故针对商家的诈骗行为可罚。  相似文献   

4.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以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转账行为和读取信用卡数据资料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虚假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资金被转移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剥夺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被告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把财物处分(交付)给被告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两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在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骗(窃)取受骗人财物的情形下,二者容易混淆。作者试图通过具体案例从欺骗手段不是诈骗罪的唯一特质、“自愿”处分(交付)行为的含义、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唯一的手段、从罪刑相适应来考量此种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等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欺骗手段骗(窃)取财物的定性从而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6.
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的背景下,ETC车道上的跟车逃费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一方面,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ETC跟车逃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逃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方式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ETC跟车逃费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必须具备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必对财产处分结果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只需具有对外形移转事实的认识即已足。处分意识是占有移转的意识而非限于所有权移转的意识,也非毁坏财物等的意识,亦非占有弛缓的意识。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10.
诈骗罪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和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必须是来源于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有意识的自愿处分。处分行为的本质是财产的转移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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