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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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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积极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近期,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统一印发。  相似文献   

2.
谷金  徐梦雅 《法制与社会》2013,(24):265-266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会见权的规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落实新刑诉对律师会见权保障的规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落实法律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应树立平等意识,律师自身要提高权利意识,另外对于新刑诉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落实问题政府应于律师协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3.
张鹏飞 《中国司法》2007,(12):45-48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律师法》相对现行《律师法》强化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发挥律师的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充分利用新《律师法》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律师“会见难”局面改善,笔者在研究中外法律规定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阻碍律师会见因素的基础上,设想了律师会见权具体实现程序,以期达到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兼顾、遵守国际准则与尊重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目标。一、律师会见权及其与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别(一)律师会见权的概念及其作用律师会见权是…  相似文献   

4.
《律师法》已修订了一年零四个月,正式施行了八个多月,但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会见权"的正确实现,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本文认为应正确认识《律师法》,正确对待律师的"会见权",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新《律师法》第33条①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律师会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律师介入时间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等方面都显示了很大的立法进步。本文通过阐述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重要意义,分析了新《新律师法》第33条并比较了新、旧《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说明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并对该条的不足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10,(4):27-28
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推进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少律师反映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不能依法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7.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8.
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强化律师辩护的功能、监督侦查权力、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致使律师会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建议。一、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强化律师的辩护权,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律师的帮助和…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律师执业面临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律师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维护,同时也增加了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但也存在着法治理念滞后、权利救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还急需进一步探讨改进。  相似文献   

10.
日前,天津市检察机关与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协召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会上,天津河北区检察院等4个单位的检察长分别介绍了本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天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总体情况,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对进一步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合议,天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1.
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生效。新《律师法》主要对以下内容做了修订和完善:一是明确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同时严格限定了特许律师的条件:二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和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辩护权的法律保障;四是规范了对律师的监督管理;五是补充和完善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其中,对律师会见和调查取证“两权”的修改和完善将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产生影响。反渎职侵权部门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应对变化,把握发展机遇,尽快适应新要求,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2.
律师会见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新刑诉法对律师“只要凭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同时会见不受监听,使得司法实务当中看守所律师会见大量涌现,律师加大了个案会见的次数与频率,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是从律师会见无法规制着手,提出律师会见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机制保障律师,从而促使律师会见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全面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与现行的律师法相比,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在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其中部分内容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特别是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的规定。必将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尤其是自侦和公诉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15.
利晓雯 《法制与社会》2010,(16):272-273
律师的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该项权利的理解与实现面临新旧法律效力冲突、缺乏救济机制、违规会见、认识差异等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对律师该项权利在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予以合理限制是解决上述困境的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16.
赵永林 《中国司法》2002,(11):46-47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6机关1998年1月19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这里,试就律师会见权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一、律师会见权的特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实践,可以认为律师会见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置条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  相似文献   

17.
2008年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即将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律师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言说,不时见诸报端、杂志。笔者试从律师辩护权角度,尤其是对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8.
曹诗权 《中国司法》2004,(10):36-39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19.
孙靖 《法制与社会》2012,(18):131-13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继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的第二次大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法律,在很多细节上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也更加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使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很好的衔接起来,有利于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对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中国法治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已于年初正式开锣。自从年初征文启事刊出后,不少律师本着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着眼,提出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见解,见仁见智,其中不乏精彩之处。根据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律师法》修改经过反复酝酿,已经进入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日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由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刊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旨在希望通过征文的方式,将律师中,带有普遍性的意见传递给相关部门,以期在《律师法》修改中得到回应。修改《律师法》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关乎12万中国律师的根本,欢迎广大律师和关心律师事业的读者踊跃参加大赛,详情见本刊第2、3期征文启事。———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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