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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能否切实地保护股东权益,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切身利益,最终也会影响到股份公司制度所存在的制度价值。我国《公司法》第 4条第 1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 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 11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些规定,突出了对股东权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缺乏公司法立法的经验,加之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在股东权的保…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特征周淑梅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组织机构的规范上与大际法系国家保持一致,采取双重委员会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研究了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会议的运作,分析了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即民主,将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股东大会的规定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建议我国公司法应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运作的程序进行系统规定,改变我国这些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重复、繁杂的状态,提供一套标准示范文本,保护股东的合法权利,节省公司治理成本,实现股东民主。  相似文献   

4.
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探究刘培锋,任玉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讲,股东诉讼通常包括针对股东大会决议所提起的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类,但我国《公司...  相似文献   

5.
夏靖 《广东法学》2009,(5):60-63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创设性规定,填补了旧《公司法》公司担保制度的空缺,彰显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新《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司章程记载缺位,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其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关联担保效力问题;关联公司担保出现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适格股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时如何出具有效决议。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反思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法律关于董事权利义务规定刘方关于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权利和范围,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  相似文献   

7.
中国股东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剑龙 《法学评论》2005,23(2):105-115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为有序地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平台 ,但由于公司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足 ,公司法的不足和漏洞非常明显 ,随着时间的推移 ,呼吁修改公司法的声音日渐高涨 ,全国人大已将公司法修改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之内 ,本文主要通过和日本商法中的股东大会制度及其实践进行比较 ,就中国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制度的法律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设计 随着我国公司股权的社会化、分散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世界各国公司中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潮流,《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10多项职权的规定,已跟不上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股东权的缩小或形式化,董事权的扩大乃是世界性的趋势。如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股东大会变成了一个“一点实际意义也没有、唯命是  相似文献   

9.
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市场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了《公司法》、《证券交易法》 ,但由于其规定不尽完善 ,仍存在诸多疏漏 ,导致实践中发生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股市事件。虽然这些事件的起因不同 ,但法律对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规定不够完善是诱发争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的研究 ,本文试就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一些探讨。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应由具备召集权的人召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05条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10.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体现了现代公司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在客观上具有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之公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意义。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初步确立了限制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尚未形成真正的制度规范,因此对股东表决权制度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12.
瞿静 《河北法学》2005,23(2):74-7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前救济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未有涉及,立法规定的空白导致了司法介入的困难,而该制度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入手,挖掘股东大会制度中各程序性规定的得失,比较各国的经验性规则,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前救济方式,并为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修正意见,以更充分地保护股东权。  相似文献   

13.
目次一、引言二、学界关于公司归入权法律性质之论争三、对学界论争之评析与取舍一、引言公司归入权系指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将公司负责人违反其对公司所负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作为同属公司法与证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分别对公司归入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历经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该项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得到了极大完善。但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项英美法系的公司制度,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时,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概述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即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正向否认"。事实上,  相似文献   

15.
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下)──兼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产权的规定孔祥俊我国公司法新确立的公司机构模式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设股东会,但股东较少规模又小的公司可不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设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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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制度一直是公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核心内容.它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应不应该存在和现在的公司法条文中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到底是否合理产生了怀疑.本文就试着剖析新旧公司法的再这一方面的不同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进而回答这一疑问,简要讨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应不应该存在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7.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制度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其主要针对公司运行当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问题。后相继风靡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我国也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但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理解认知,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欲以《公司法》中相关规定为突破口,综合该制度的理论现状,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20.
王妍 《河北法学》2001,19(1):26-29
《公司法》是调整市场主体的一项重要法律,但我国《公司法》却对很多具体问题未做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就是其中之一。《公司法》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没有规定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应如何对待、没有规定表决权行使的限制,也没有规定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条件、程序,更没有规定代理权的招揽问题。《公司法》的这些“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的重大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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