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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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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改变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力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以保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CIETAC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规则第6条引入,对比1994年仲裁法,讨论CIETAC新规则表现出的改变我国目前仲裁立法中仅将对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机构,而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决定权的现状,逐步确认国际通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趋势。本文将介绍“自裁管辖权”理论的内涵,并对“自裁管辖权”制度设计进行国际立法比较。同时讨论我国目前未接受“自裁管辖权”原则,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仲裁管辖权决定制度的历史原因和文化背景。在国际比较和国内历史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仲裁法修改的角度,对我国逐步确立“自裁管辖权”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仲裁规则对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变通采纳将最终推动仲裁法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确认,而这一趋势将对我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权限划分及制衡关系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推进我国仲裁立法、仲裁实践与仲裁制度的发展均会产生长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康攀 《法制与社会》2011,(36):122-125
仲裁庭管辖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被有效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对此仲裁庭有自裁的权利,但仍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拟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入手,结合仲裁庭的管辖实践和有关法院的态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应予以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5.
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 ,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本文评述了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起源、主要内容及意义 ,并结合中国的实践 ,分析了不采纳该原则对仲裁庭的效率及仲裁员自主性的负面影响 ,主张中国应尽快接受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红 《法学》2004,(4):96-10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并由此影响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 ,更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进行论述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实例 ,对目前中国仲裁制度下仲裁协议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 ,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商事仲裁协议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所在,因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立法均对商事仲裁协议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详尽规定。本文在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从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的废止和失效等诸多方面对我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仲裁协议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分析和协调法院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庭自裁权冲突的基础上,针对UNCITRAL《示范法》第8条,指出该条在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不足规定,提出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补充考虑有效解释原则和效率原则,以此弥补《示范法》第8条的缺失,并兼评我国法院认定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提出不足和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徐伦江 《行政与法》2003,(12):84-86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本文简要评述了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起源、主要内容及意义,并主要结合中国的实践,提出看法认为我国仲裁法原则上接受了该原则,最后就进一步完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1.
王克玉 《法律科学》2013,(4):141-147
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相似文献   

12.
友好仲裁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国际条约或示范法的普遍承认 ,公平善意原则成为解决跨国民商事和国际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 ,确立友好仲裁不仅是仲裁实践的需要 ,而且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实践进一步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13.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4.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得到了承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得较少,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但是,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剖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  相似文献   

15.
The paper studies the concept of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omparing 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t also stresses on the connec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place of hearing,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deliberates the case, as well as the method of deciding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the determination o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in China.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it is important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China and amend domestic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in determing place of arbitration properly. Zhao Xiuwen, professor, has been teach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 the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ince 1984. She used to be a Fulbright research scholar in Georgetown Law Center of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and other universities (USA), and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in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UK, Germany, Italy, Austria and Australia). She also works in the panel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and some loc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s in China. She is the author of several books and dozens of articl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e. arbitration system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pyrigh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law, etc.  相似文献   

16.
合并仲裁法律制度探究--兼论中国合并仲裁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对多方当事人争议采取何种适当的仲裁程序加以解决是困扰商事仲裁的一大难题.围绕多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问题,在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与实践,即否定合并仲裁的实践与肯定合并仲裁的做法.客观地讲,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利弊并存,各有所长,但相对而言,合并仲裁的优势大于其缺陷.由于合并仲裁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理论基础及可行性,因此中国仲裁立法应当适时引入合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赵秀文 《时代法学》2005,3(1):13-20
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 ,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 ,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刘想树 《现代法学》2002,24(3):90-95
文章在分析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纷争和实践运用的基础上 ,对我国立法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客观评价 ,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改进我国立法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顾微微 《行政与法》2007,(12):110-113
在我国由于法律思维、法律传统及其在立法上的特殊影响,致使人们未给予临时仲裁应有的关注。从仲裁制度的起源、仲裁的性质、仲裁制度的社会作用、临时仲裁的本身特质来看,临时仲裁都是极具内在价值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及早建立临时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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