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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内涵的界定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清正廉洁以及保护公共财物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甚至对于同一案件,司法审判中却出现不一致的结论。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一步的研究,从理论及立法上探讨其发展走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当另辟蹊径,放弃在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其范围的做法,而是根据各腐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所保护的法益,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的、灵活的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构成相关罪名的主体身份。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兼论足球“黑哨”的定罪处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通常指国家工作人员.如何通过国内外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理论及其立法分析对职务犯罪主体从身份和行为两方面分别加以界定,是法学工作者面临的现实课题.将职务犯罪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化,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加以严格区分,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相似文献   

3.
职务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三类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争议最大。  相似文献   

4.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5.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学界争议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编人员、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惩治贪污犯罪,是我国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贪污犯罪的本质在于以公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其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典型的贪利型职务犯罪。由于农村干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导致该类案件定性困难。文章就涉农惠农领域中,农村干部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方面予以论述,以期准确的反映农村干部在惠农涉农领域中贪污犯罪的本质和特征。  相似文献   

7.
职务犯罪领域共同犯罪的定性一直是刑事司法的重点、疑难问题。在对身份混合的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定性时,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应优先于其他身份对行为性质产生影响,宜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所触犯的罪名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处罚。应当承认职务犯罪中的片面帮助犯,并以帮助者是否认识到正犯犯罪的意思与行为,是否得力于自己的暗中帮助行为为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片面帮助犯。职务犯罪领域存在过失的共同正犯,但不存在过失的教唆犯或过失的帮助犯。  相似文献   

8.
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遇到的问题较多,立法解释划分“村务”与“公务”,不符合查处案件的实际,导致出现案件管辖矛盾;立法解释未将村民小组长和村会计、出纳列为执行公务的主体,未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成为渎职罪主体,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应修改或者取消“2000立法解释”,无须划分“村务”与“公务”,否则,就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宽泛的机动侦查权,将村民小组长、村会计、出纳归入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一、受贿罪主体的范围受贿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企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近年来,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现象日益严重,在我国的有关刑事政策和一些学理解释上,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有超越立法解释而加以扩大的趋向,有的政策性文件把国家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出现诸多争议,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身份、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等国家权力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1.
分析近年来青岛市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相关数据可以发现,从案件构成看,仍以贪污贿赂类犯罪为主,且有逐年多发的趋势;从犯罪主体看,“一把手”和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是易发人群;从犯罪领域看,城镇建设、行政执法以及涉农领域案件相对集中;从犯罪的形式看,呈现出贿赂罪与渎职罪交织的特点。当前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行为的防治一是要加强外部制约监督,对内公开,对外强化社会监督;二是要增强廉政教育实效,促其自律自省。  相似文献   

12.
军事刑事司法管辖制度是指确定军事刑事管辖权配置的规则体系。划分军事刑事司法管辖应坚持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原则、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属人原则、属事原则。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及身份等级是影响军事司法与普通司法刑事管辖权范围和划分上下级军事司法机关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我国理论界对于现役军人的刑事管辖权存在军人犯主义和军事犯主义的学术分歧,对于军事司法机关战时对特定平民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立法应对现役军人的刑事管辖权采取军事犯主义,把战时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纳入军事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相似文献   

13.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95年随着全国人  相似文献   

14.
各种外在原因和刑法自身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缓。必须完备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体系,从严惩治职务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正确理解“影响力”内涵和外延对该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关口前移,逐渐形成了参与社会各单位、监督主体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这种预防犯罪工作模式虽然具有显性社会效果,但与检察机关的特定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相悖,易引发检察机关现实工作中价值定位混乱、决策与评价风险失衡等隐性冲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有待细化。预防职务腐败需要从法律、制度、科技和经济等多方面采取对策,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近年来,随着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工作逐步推开,利用改制实施职务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特征,当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若干难点、疑点,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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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说明”的主体仅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本罪采取的是一种实体上推定的立法方式。这种实体性的推定是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采取的一种立法技巧,不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威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涉外事务活动中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受贿行为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党政机关中、高级领导者、国家行政机关行业主管人到人、财、物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受贿犯罪现象。一、受贿犯罪主体特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受贿犯罪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单位犯罪。在自然人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相似文献   

19.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罪主体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部法律对贪污、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一致的。(2)以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相似文献   

20.
确立《廉政法》责任主体,要明确几个区别:行政类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区别;“社会公务”与刑法上“公务”的区别;公务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公务与劳务的区别;公务组织与公务人员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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