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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
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3.
职务犯罪中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普遍存在。而刑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也不尽合理。刑法学界存在的不同学说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基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解,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想象竞合犯理论,这种情况宜解释为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原则定贪污罪。  相似文献   

4.
无身份者究竟能否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学理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肯定说"与"折中说"存在诸多问题,不应被视为正确的解决路径;而"否定说"尽管在结论上是正确的,即无身份者绝对无法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但是该学说难以解决行为因素在复行为犯领域的障碍。因此,必须对"否定说"进行修正,即无身份者之所以不能成立身份犯之正犯,原因并不在于"实行行为属于身份犯所独有",而在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实质的不法内涵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和"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世界"的积极义务。  相似文献   

5.
主从犯的认定往往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性等基本问题,只有在身份犯的视野下阐述共同犯罪的性质、范围及罪名认定,才能为合理界定主从犯提供充足的理论根据,并进一步地解决好诸如身份犯是从犯,非身份犯是主犯时,从犯如何认定;身份犯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时,如何认定从犯;共同犯罪的主体分别具有特定身份时,如何区分主、从犯等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狭义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罪名确定出现规则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区分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的条文结构差异。渎职犯罪共生模式包括静止型与动态型。应当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渎职罪的专属性特点归纳为渎职犯罪共生模式,结合犯罪构成原理、共犯原理、竞合犯原理,区分不同情况细化讨论,从本质上解决渎职犯罪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罪名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身份犯之辨     
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有无,不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大小。身份犯的本质只能从身份所代表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角度才能得以阐明,因此最能说明身份犯特殊本质的是“义务违反说”。在身份与共犯问题上,同样要从身份犯的特殊本质上才能找到正确答案,此外,还需对共同犯罪的实质进行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与身份犯极其有限的立法条文的分类列举和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身份犯问题在刑法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定罪和量刑规则上,均存在明显的有待完善之处.为弥补其不足,可以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一章中规定如下条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按照正犯的性质定罪处罚,对有身份者可以依法从重、从轻、...  相似文献   

10.
身份犯中,纯正的身份犯其身份具有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具有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刑法规定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但其处罚依据在学理上存在疑问。处罚非身份共同正犯的依据并不在于形式的不法与有责身份分离说(结果无价值论),也不能从基础单薄的法律拟制说中找寻正当依据。承认真正身份犯中非身份行为人责任与具有身份的行为人责任具有连带性质,是解决此类身份犯处罚依据的可行理论途径,此解释路径也可纠正相关身份犯罪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司法适用中的错误做法。  相似文献   

11.
义务犯是一种有别于支配犯的独立正犯形态。义务犯之义务是一种专属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义务,该义务未必是来自于刑法之外的先刑法义务。一方面,义务犯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一是能够克服传统理论对身份犯处理的误区,并赋予身份性构成要件以特殊的地位;二是弥补传统支配犯理论在处理不作为犯上的不足,并为解决不作为犯中的理论难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义务犯走向过度保护法益的消极面,也要对义务犯的适用空间进行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12.
许多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存储空间供网民自由上传、下载文档,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但实际上却提供了发行“帮助”。如果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罚,存在正犯不构成犯罪、缺乏犯意联络等局限性;用我国《刑法》现有罪名评价,又不符合相关罪名的规范性特征。最有效的定罪思路应当是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将网站的“帮助行为”直接解释为“实行行为”,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或者另定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13.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片面共犯应当是成立的:刑法的规定是其成立的法律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其成立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需要是其成立的现实依据。  相似文献   

14.
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含义适用道路交通法中的相关规定,亦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四种类型。对于后两种"道路"类型的界定,可以借鉴日本司法实务中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  相似文献   

15.
"孙大午案"折射出司法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宽泛理解的态度,通过本案可看出法体系整体性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前置法——刑法阶层性思维的必要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应仅限于"银行信用"范畴,通过引入"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对"不特定"的内涵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刑法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司法过程切忌价值先行。  相似文献   

16.
共同犯罪以主观意思联络为纽带,是区别于同时犯罪之关键。片面共同正犯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从学理上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和标准,同时违反共同犯罪人之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片面教唆犯是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教唆者的教唆故意而产生了犯罪意思,即使引入片面教唆犯也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与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基本概念相悖;片面帮助犯的提出是为了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要求,但片面帮助犯理论依然没有恰如其分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且我国从犯概念中还包括次要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7.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18.
Currently, the protection status of criminal law protecting the Internet securityis transforming from the operation security of the network to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At the same time of increasing specific crimes for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in the updating of criminal legislature, the criminal justice has failed to build integrated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systems, which become a weak area in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for network security. The current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crim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lacks clear logic mainline, and still uses the dislocated quantitative standard of “traditional legal interest degree” and blurred new quantitative standard of “data scale”, which is un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ccuracy and the uniformity of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specific crimes of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resulting in the judicial dilemma. Eliminating the difference of regulations and technologies, based on the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as a core, constructing the hierarchical evaluation model of the value of information,and setting the “group information”as a measuring unit, will lead to the rational path of break through the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Dilemma of the crim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in the historical big-data era.  相似文献   

19.
刑法对网络安全的保护立场,正由网络运行安全转向网络信息安全。刑事立法更新不断增设网络信息安全专属罪名的同时,刑事司法的定量评价体系却未能一体构建,成为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薄弱环节。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定量评价体系缺乏明确的逻辑主线,同时适用错位的“传统法益侵害程度”量化标准和模糊的“数据规模”新型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网络信息安全专属罪名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需求,导致了司法适用的困境。消弭规范和技术之间的差异,以“信息规模”为定量评价核心的基础上,建构信息价值的分层评价模型,并将“组信息”作为基础的数据规模计量单位,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突破网络信息安全犯罪司法定量评价困境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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