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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智某,男,某市郊区副区长;鹿某,女(系智某之妻),某市政府农业区划办公室文书。1985年3月,某工程队要在郊区购买土地建商品楼出售,负责人吕某找到当时主管此项工作的智某,要求批准征用土地4.2市亩,智表示同意。后因上级规定不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商品楼,吕某便假冒建农民自住楼的名义,将征用土地手续报郊区政府审批。一天,吕某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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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家属参予收受贿赂,这在当前受贿案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下面仅就此类案件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管之见。一、在有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情况下,这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出面”为他人谋利益,家属则在后面索取或收受贿赂。尽管他们的行为分工形式以及彼此参与犯罪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共同实施了受贿罪必备的客观行为,只要同时查明具有共同故意,就应该认定为共同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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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本文论述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受贿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最后阐述了由事先通谋和事中形成共同故意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共同受贿的情形,并讨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构成共同受贿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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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116-118
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在斡旋受贿罪的案件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本文将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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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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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日照市市委书记王树文询私舞弊案、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王树文有期徒刑9年。同年1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没收王树文和其妻徐峰丽受贿财物和非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纵观此案,在王树文的蜕化变质过程中,其妻子徐峰而起了不小的“催化”作用,王树文收受的大量财物中有许多就是通过徐峰南接收的。当前,众多的受贿案件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参与,有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家属收受了他人财物,甚至是二人共谋,一旦事发就称此乃家属所为,自己一概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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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然而,检察机关在现实侦查工作中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析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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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 ,已经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稳定形式。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 ,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其多米诺骨牌效应 ,与受贿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针对此类犯罪 ,笔者主张 ,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 ,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 ,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 ,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 ,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 ,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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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996年8月,吴某被任命为长寿某棉纺织厂(集体企业)厂长。在吴任厂长期间,该厂经营副厂长(兼经营科长)张某,为了能承包该科的销售经费,以及提高承包经费的基数,找到吴某许诺给其“感谢费”,后吴同意该科搞销售经费承包,并两次提高承包费基数,张某征得经营科其他人员同意后,便按月给吴长明“感谢费”共计49500元。该厂经营科唐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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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种经济犯罪中,索贿受贿案件占有相当比例,犯罪分子行贿受贿的手法越来越狡猾,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逃避惩罚,往往以家庭成员作掩护共同犯罪。 以家庭成员为共犯的共同受贿犯罪,不仅具有一般共同犯罪的共性,还有其特殊性,即受贿罪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和非法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不正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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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由其亲属(通常为夫妻)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往往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罪责,而辩称自己不知亲属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将责任推到亲属身上;收受贿赂的亲属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免受法律追究,而谎称没有告诉,把责任包揽起来。由于主观明知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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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权力(包括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与经济的紧密联系以及这两种权力在经济领域运行的无规则.以这个基本观点为出发点,我们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将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将长期存在.一、从运用经济杠杆的长期性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长期性在整个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主要是间接控制而不是直接控制,这就是国家主要通过掌握和运用经济杠杆来控制经济的运行,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经济杠杆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掌握和运用,往往通过政策、规定、指令的形式来贯彻,也就是说,从总体上它是同行政手段结合在一起.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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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务犯罪手段,2011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收受借条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并且一审胜诉。笔者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运用民法和刑法理论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行为的性质及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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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证明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首要工作。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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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贯彻开放、搞活政策和开展经济体改革以来,经济战线呈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在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犯罪分子乘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放宽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