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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以及涉外民事案件被告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需要采取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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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参与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但为迅速终结诉讼、提高诉讼效益 ,各国均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参与原则之例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缺席判决程序缺乏明文规定。在诉讼效益价值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 ,一味否定缺判决制度的存在价值是非常不明智的。为此 ,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司法经验和具体国情 ,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宏观角度出发 ,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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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如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设想,即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则、程序为:以当事人在言辞辩论期日是否到庭履行诉讼行为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缺席的标准;建立原告缺席理由查明程序;明确被告到庭义务及责任,赋予被告申请对原告缺席判决的权利;缺席判决的作出不以缺席的效果为依据,而以到庭一方的辩论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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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缺席,据统计,以缺席方式判决的案件占法院全部判决案件的10%左右。当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缺席情况逐年增多.主要有以下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外出务工增多,地址不固定,法院传票难以送达;一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送达困难;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责任或拖延诉讼,故意不到庭应诉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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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剧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缺席判决制度已成为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是对缺席判决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立法的滞后与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不能适应。基于此,本文从缺席判决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在对比两大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具体的构想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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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解决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的权利救济和程序保障问题,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而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理念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应建立一种以一方辩论主义为主体,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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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的提出 据笔者调查,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在所审判的案件中只占极小的比例,与审判人员普遍反映的传唤难、送达难情况不相吻合。这是因为审判人员在遇到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时,往往不敢轻易下判,而是仍反复传唤当事人。在采取了各种办法之后,如缺席一方到庭确实无望,有的审判人员就转变为反复劝说原告一方撤诉。这样做往往使遵守法院传唤按时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感到受了愚弄,进而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产生怀疑。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对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适用相同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在一方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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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借鉴域外经验,加强立法,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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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价值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正确行使审判权.然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规定依然有些粗疏而简单,使得在理论认识和审判实务中出现认识分歧,为此有必要在端正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操作程序加以改革和完善,设置有效的救济制度保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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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法意与焦点问题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在缺席判决制度上存在着诸如对原告和被告的缺席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条文缺乏严谨性而使条文之间形成隐形冲突等缺陷,其主要焦点问题涉及对“缺席”内涵的界定、被告应诉后未到庭问题、法院能否依职权作出缺席判决、因被告缺席而产生的推定等等。正确、合理地处理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对席判决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一种契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这种“对席判决”实际上是拟制了一种对席辩论的架构,使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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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已经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的发展,阻碍了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立法的目的。然而通过引用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即决判决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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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制度因保证诉讼效率、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而生,目前它的优越性已为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实践中法院对缺席判决的认识与做法出现断层,造成司法难以统一的问题急需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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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制度在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较为具体,但从制度配套的角度来讲,与“伪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法理和逻辑上存在较大冲突.这会引发限制应诉管辖适用及诱使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冲击正常诉讼秩序.解决之道是废除“伪立案登记制度”,并改“职权移送管辖”为“当事人申请管辖”.对于“法院告知义务”这一适用要件,保持不增设之立场.保留现有应诉管辖规定位置,同时针对应诉管辖具体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一一予以明确.这种重构保证应诉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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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审判实务上出现了许多的难点、疑点问题,缺席审判及其相应的救济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为了避免诉讼迟延或者使得诉讼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遭致终结,缺席判决是针对当事人所出现的缺席情形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它是在特别情况下冒着牺牲实体真实为代价而求得程序正义的一种换价模式.但是,由于审判上的情形纷繁复杂,不当的缺席判决也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此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存许多空白与缺陷,在修法工作已正式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际,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