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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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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哈特所描述的法律的基石.“承认规则”包含了规则和事实两个面向,但其本质是实践,由此,“承认规则”便具有了开放性,且不存在效力问题.哈特不承认德沃金的批评,认为“承认规则”同样可以识别原则,同时又划清了“承认规则”和凯尔森“基础规范”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效力的判准包括两类:作为主要类别的“系谱类判准”以及作为次要类别的“内容类判准”。经由承认规则的系谱类判准,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效力乃是由一些明确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经由承认规则的内容类判准,其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3.
视角是进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视角中的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是法学方法中最基本的两种方法,然而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这两种方法也分别代表了几大法学流派的观点,二者之间长期论战,各执一端。但是不能将二者绝然的分离,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独立的存在,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车水马龙的社会生活里,存在许多微观法律体系——即看不见的法律,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我们的生活也正是因为有它们的存在才得以如此有序地向前推进。本文从排队等候这一社会现象入手,对排队等候的内在规则进行分析,总结了先后顺序原则、单位原则、查明原则、新行列原则、保留位子原则、危急情势原则等六个原则,希望通过此文的撰写,能够引起大家对社会生活中微观法律体系的关注,从而使我们拥有更加优质的生活。  相似文献   

5.
倪鑫煜 《时代法学》2012,10(3):80-86
公共采购既是经济行为,又是行政性行为。通过公共采购寻求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并没有被各国政府放弃。《政府采购协定》在规制公共采购国际市场规则的同时,也为各国实现社会政策目标预留了空间,我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应充分利用这一空间。  相似文献   

6.
冯立坡 《法制与经济》2008,(6):14-15,17
奥斯丁认为法律制度由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构成;凯尔森第一次提出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将法律制度看做是等级森严的规则体系;哈特则主张构成法律制度的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有机结合;而拉兹则是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制度法学强调从哲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融合的角度来对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哈特《法律概念》一书中承认规则的界定及其性质的阐述,说明哈特所提出的承认规则的局限性,即其与理性建构型法律进化模式之间的矛盾,这使得承认规则适用的普遍性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8.
奥斯丁认为法律制度由主权者颁布的命令构成;凯尔森第一次提出用联系的观点看待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将法律制度看做是等级森严的规则体系;哈特则主张构成法律制度的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有机结合;而拉兹则是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制度法学强调从哲学和社会学两种意义融合的角度来对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张书友 《北方法学》2013,7(5):18-29
在现代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既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影响,也用以表达有别于事实的另一世界。有关法律规范性的争议可分解为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难题:制裁与义务是否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是否只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才具有规范性?哲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对规范性的理解是否相同?通过思考这些难题可以得出结论:规范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在探讨规范问题时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法律的规范性不能化约为唯一一种规范作用,对此有必要进行更加精致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凌斌 《中国法学》2012,(6):5-25
法律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1.
司法活动和媒体表达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面相。司法权可以裁处媒体的行为,媒体的刑事责任源于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冲突,民事责任源于言论自由与公民私权的矛盾。媒体可以监督司法权,媒体与司法的冲突表现为言论自由与独立公正审判的矛盾。媒体与司法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两者的合理要么维持原有社会秩序,要么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李华程 《研究生法学》2009,24(3):125-130
哈特认为,以“外在观点”为基点的法律理论,不能成功地呈现法体系的明显特征,因而难以在复杂的法律生活中得以适用。作为反思性批判态度的内在观点,通过“将惩罚从法律概念的组成要素中驱逐出去”,有效地解释了受约束的状态,并很好地支持了这一事实,即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标准,“控制、引导和计划我们的生活”,因此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从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这种转向有很大的方法论上的意义,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在适用中不允许进行任意的修改,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给我们以可以预期的行为结果。但有些时候过于稳定的法律原则在个案中会引发极端不公正,在此时,法律原则由于其本身性质得以调整不公的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改革的推进,在保证法律规则稳定的前提下,重视法律原则变动性对正义的守护。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对商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或其他涉及金钱债务的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利息部分的表述,即判决结果中对"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具体做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15.
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限度,这集中表现在,根据哈特的理论,在法体系之下,作为法律规则的初级规则的成立并不以其具有社会规则这一身份为必要条件。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经由通过法体系效力判准的检验而在其被真正实践之前就成立,因此,有些法律规则不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理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6.
本案例中,法律阐释的必要性由控辩双方对“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法律阐释的方法众多,在方法的选择上应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现实后历史”的规则,根据该规则,法律阐释应首选文义解释法,若行不通则依社会的现实需要解释。依照这样的规则阐释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本文所举案例中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相似文献   

17.
什么是法律,许多法学家特别是法理方面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研究已久,不同的学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学家花了如此多的时间来讨论这一问题,对于法律的概念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仅从哈特与刘星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来剖析法律的概念,主要是从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及规则的确定中心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看法,希望能对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相似文献   

18.
论“规则”     
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本文先讨论不同类型规则共有的四个特点,然后从规则的约束基础和约束范围出发把规则区分为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在肯定实际的规则(如法律规则)大多是上述这些规则的不同程度的混合的同时,本文强调在概念上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这对我们要构建什么样的社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基层法治建设面临"以规则为中心"来构建法治社会秩序的国家"表达"与多元化的地方法律规则的"实践"上的距离,这是当代基层法制建设的困境所在。经验呈现出一种"新规则治理",其是建立在规则共生和规则多元基础上的国家政策法规在基层的村庄和乡镇两级的一种"选择性亲和"。这种"选择性亲和"是"规则延伸"通过"规则融通"实现与"规则生成"的一种相互适应性。因此,本文试图建构"规则延伸"、"规则融通"和"规则生成"三种分析框架来阐释"新规则治理"的指涉意义。新的规则治理整合了政法政策或法律制度的精神脉络以及其他各种特定的社会资源与实际多元化的需求,是成功应对现代转型乡村社会法治和民主建设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20.
周详 《清华法学》2013,7(1):28-44
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规范违法论者也没有对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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