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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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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伊腾 《法制与社会》2011,(3):135-136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独立阶段。但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使其存在着违背认识规律、国家资源、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需着眼于程序正义、获得法律权威的思想下对其加以改造,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将其并入侦查之中,加强对相关侦查措施的监督,提高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水平。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强调程序人道价值是必要的。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人道体现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鉴定事项的知恶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辅助人的援助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程序人道的迈进。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法治及其理念入手,阐述了法治及其理念、正义和程序正义及刑事程序正义,然后以这两方面为基础完成对刑事程序正义之内容范围的整合。  相似文献   

4.
刑事程序价值论: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对刑事程序价值的概念、内容、意义和实现的方法进行了研究 ,旨在建立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正义论。本文认为 ,刑事程序价值是其具有的伦理价值 ,它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有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刑事程序价值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而且对于司法权力的精致化和正当化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发现和案件的解决 ,都有积极意义。本文提出了实现刑事程序价值的程序原则和规则 ,并且说明了在刑事程序价值受到侵害时的惩罚和补救方法。  相似文献   

5.
公安刑事执法告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忠民 《政法学刊》2003,20(1):64-66
公安刑事执法告知是我国刑事执法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之一。刑事执法可分为责任告知,权利告知和知情告知。但在当前公安刑事执法告知程序及其履行存在着不告知、告知不全面、告知不及时、告知不记录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者执法理念差,法律意识不够和立法不完善。应当更新刑事执法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总结经验,讲究告知方式,加强监督,完善立法,以确保刑事执法告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中,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是唯一目标,法院作为栽判者可以凭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再审审理程序不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刑事再审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尽力地寻求平衡点来研究和设计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论是在设计的理念上,还是其制度本身,都与现代的司法理念存在很多相悖之处,有着许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外有关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与借鉴,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程序正义入手,着重论述了程序正义的原理,意义以及合理性,同时与中国当前的问题相结合,说明了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缺陷和今后的改进方法。  相似文献   

9.
刑事程序价值是哲学价值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具体反映,它在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闻的一致性.对于主体而言它表现为一定的需求,对于客体而言它表现为一定的属性,既不等同干它的有用性,也不等同于它的抽象的"善",更不等同于国家整体利益.刑事程序价值在构成上可以分为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其中工具价值又包含两个层次对实体结果的工具价值和对社会生活的工具价值.刑事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职能具有密切的联系,对刑事程序价值的研究能为这些相关范畴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论指导.  相似文献   

10.
程序正义之维度——基于中国刑事司法语境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决定了该国的“也许正在发生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着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会控制模式的失效、犯罪率高和社会公众安全感下降的严峻现实。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程序正义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程序的内在价值是程序正义的应然维度;秩序的安定性是程序正义的现实维度;尊重人的尊严是程序正义的实质维度;诉讼效率是程序正义的效益维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正确、科学地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以及各自内部的逻辑关系对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存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控制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也不断增强。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价值与目的应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2.
诉讼行为是一个亟待厘清的比较法概念,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对诉讼行为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意大利的诉讼行为理论虽来源于1808年法国的《重罪预审法典》,但历经200年的发展,尤其是1988年刑事诉讼的重大修改已经赋予其全新的内容。意大利刑事诉讼采用最广义的界定,即诉讼主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每种诉讼行为均确立了周密的制裁制度,主要包括不予受理、逾期无效、程序无效以及不可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理论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一个非常宏大且相对完整的分析框架。但一套逻辑起点似乎极为简单的理论却几乎将刑事诉讼法典的所有规则全部纳入研究视野,其理论的精密度也难免让人心存疑虑。  相似文献   

13.
程序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裴苍龄 《河北法学》2011,29(12):56-65
程序的价值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程序的派生性决定了程序的目的价值,即保障结果正确。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的手段价值,即过程正当。保障结果正确有两项内容:一要保障正确反映实体,包括正确反映实体事实、正确反映实体法律关系、正确划定案件范围;二要保障正确适用法律。过程正当有三个标志:一是程序行为要合法;二是程序行为要公正;三是程序行为要及时。保障结果正确是程序的根本价值,过程正当是程序的一般价值。这两项价值的关系就是根本价值和一般价值的关系。在不发生冲突时,两项价值各自独立。一旦发生冲突,过程正当要服从结果正确。这种关系通常不变,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起变化。  相似文献   

14.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和实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真实观,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支持。在中国语境下,刑事证明责任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责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坚持法院承担证明职责,就要坚持法院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调查证据职权。举证责任包括推进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结果责任的例外、辩护方承担一定的推进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15.
法国刑事程序无效理论的根本理念便是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刚性的程序规则,杜绝各种损及公共秩序及基本人权的违法侦查、预审乃至裁判行为。立法、判例及学说在此一理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形成了当前法定无效与实质无效、公共秩序无效与私益无效并存的程序制裁体系。中国欲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大量涌现程序违法行为,则必须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建构一种常设的、有效的、"刚性"的纠错及制裁机制。在这一问题上,法国相对成熟的程序无效机制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借鉴素材。而该机制在法国背景下所面临的困境亦可让我们有所防范,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避免因反复改革而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6.
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是职权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其最为核心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法官的思维来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规制.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本身便可以有效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规制,因此,其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毫无兴致而对辩护制度的研究则情有独钟.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平面封闭式的犯罪论体系与职权式诉讼模式相结合,导致了犯罪论体系不仅没有实现对法官定罪过程的控制,而且还加重了控方的证明负担并限缩了辩方的实体辩护空问.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文章论述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性质 ,提出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人权保障法 ;诉讼人权来自于人自身的基本权利 ,又根据社会发展与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体现 ;诉讼人权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文章还论述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对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价值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是保护人民的重要手段 ,是伸张正义的合理方式。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若干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完善诉讼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开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再修改确有必要,应尽快纳入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建广  王学成 《河北法学》2007,25(8):191-198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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