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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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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简要归纳和分析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刑事责任及刑法的相关罪名,并提出以下建议:扩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加强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殊人群食品的刑法保护,增设妨害食品安全罪。  相似文献   

3.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  相似文献   

4.
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罪名问题研究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取何罪名?目前,有四种说法:一曰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二曰产销劣质食品罪;三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四曰生产、经营禁售食品罪。 笔者认为,此种犯罪行为定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较为合适。其理由:一是符合立法原意。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一共增设了九个罪名。这个《决定》总的宗旨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同类客体的犯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难以把握,就我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妥否,请同道批评指教。  相似文献   

6.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现行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共有9个,它们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  相似文献   

7.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9.
数字     
《中国审判》2011,(6):5-5
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61件,106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10.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而且影响到对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读了王名湖  相似文献   

12.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多人中毒,可根据中毒人数的多少、程度的轻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程度等,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案号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755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760号【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诉人):张进勇,系  相似文献   

1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7条规定了“制售伪劣化妆品罪”这一新罪名,现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制售伪劣化妆品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制售伪劣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  相似文献   

15.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犯罪频发。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应当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增加该罪的过失犯,将该罪罚金刑的判处细化,增设资格刑,以期完善该罪,更好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8.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1,(12):95-101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相似文献   

19.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一些生产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市场经营正常秩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追逐不法收益为根本目的,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本文以新《刑法》为视角,浅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及对立法完善,以期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犯罪打击日趋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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