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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2.
法治动态     
《中国审判》2013,(12):8-9
<正>业界 "两高"联合公安部下发意见严打传销犯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意见还指出不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对骗取财物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赌博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往往诱发其他犯罪,历来为刑法所严惩。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赌博过程中又实施欺诈、暴力等行为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往往认识不一。日前,人民检察杂志社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专家学者,就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典型意义上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一般不太会产生争议。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不管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本文拟以几例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例为视点,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为基点,再次审视现有刑法理论并对照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定性的关键不仅在于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所采用的直接手段,而且要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结果是否需要他人为对应的处分(交付)财产行为,…  相似文献   

5.
今大,我们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揭露犯罪,打击犯罪,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是有的群众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线索,却不主动检举、揭发,甚至还故意隐瞒;二是有的公民虽讲了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却怕签名和出庭作证;三是公民对于现行犯罪活动,不敢斗争,而是消极地躲避、观望有的发现小偷偷自己的钱包,竟对小偷说:“对不起,我没带钱”。  相似文献   

6.
流窜犯罪是根据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式划分的,是公安、司法部门的习惯用语。它不是单一的犯罪,也不是具体的罪名。它多数是盗窃犯罪,也有抢劫、抢夺、强奸、杀人、诈骗、拐卖人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谣撞骗等犯罪。厉打击动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公安、司法部门对流窜犯罪活动进行过严厉打击,取得很大成绩,但流窜犯罪活流仍很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少大案要案是流窜犯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机关,又是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行政权与侦查权集于一身。公安机关作出的行为,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公安行政行为),有的是刑事侦查行为(以下简称公安侦查行为)。在行政审判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两种行为的关系,是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公安侦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公安侦查行为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侦查行为是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为目的的行…  相似文献   

8.
论律师的反洗钱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萍 《法学》2004,(9):48-52
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运动的不断深入和扩展 ,犯罪分子开始转向利用律师等专业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国际社会中律师参与洗钱犯罪的现象不断被揭露。本文借鉴欧盟反洗钱的最新经验 ,对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以期对中国的下一步反洗钱行动有所启发和帮助。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变换手法,用更加狡猾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属参与收受贿赂,就是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特点。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参与受贿犯罪,二者之间又有特殊关系,使这类案件更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案发时互相包庇,互相开脱,因此,在办案中难以取得有力的证据,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再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对象、方法、时间、地点等。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构成中的其他必要要件有不可分割密切联系:(1)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侵害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某一种行为,只有当它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它才能成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反之,该种行为不能成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例如,诅咒他人死,不可能损害他人生命,就不能说诅咒的行为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简言之,没有  相似文献   

11.
当前,扒窃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公害。其特点是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大案增多;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惯犯居首。扒窃犯罪活动如此猖獗,但打击处理的却寥寥无几,俗话说:“抓得多、放得多,气死公安,难死法院”。这类犯罪在定性处理上确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扒窃数额较人的起点标准应当低于一般盗窃罪。扒窃犯罪作为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刑法》第151条或152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  相似文献   

12.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之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之时共犯亦可能合法,因而应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在该说看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属于独立罪名这一意义上,具有正犯性,而在只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才能成立犯罪这一意义上,又具有共犯性,因而是一种介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混合归责模式"。这种理解虽然看似违反形式逻辑,但其恰恰是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忠实解读,且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主张原则上应从属于正犯犯罪,但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仅从属于正犯实行行为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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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6.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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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简述孙宝民,彭彤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断地变换作案手段以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反侦查能力增强。研究和掌握此类犯罪的手段,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揭露犯罪,正确适用法律,而且有利于有关部门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加强管...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反复多次地进行同一种类的犯罪,因而对该种类的犯罪,积累了比较多的犯罪“经验”,掌握了不少犯罪方法。这些犯罪分子不仅自己运用这些犯罪方法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而且还在社会上或在劳教、劳改场所把自己的犯罪“经验”和方法猖狂地传授给他人,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对此,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传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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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财物犯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赵秉志,肖中华刑法上的侵占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持有的他人公私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几乎都将侵占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设有比较完备的侵占财物犯罪之罪名体系。然而,我国有关侵占财物犯罪的立法现状则明显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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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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