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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从日内瓦公约的最初萌芽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确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出台,酷刑禁止也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现今,酷刑禁止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酷刑成为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的行为,因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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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中西方都曾经合法存在过。随着社会不断演进,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酷刑越来越为全人类所诟病和抨击。反酷刑、禁止酷刑已成为全世界发出的发聩振聋的呼声。1984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公约》。这是一个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预防和惩治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专门性国际公约,是世界禁止酷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世界反酷刑运动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禁止酷刑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酷刑是不可克减的义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使用酷刑,即便是在当前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新形势下,该义务也不得被克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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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仅仅是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的缔约国不可克减的义务,并被众多国际法律文件、判例和国际法理论通说所承认,成为一项国际强行法,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美国近年来的酷刑政策及其行为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对美国政府在反恐战争中使用酷刑并寻求辩护的行为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美国政府及其部分法学学者“酷刑合法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酷刑及其它残忍处罚的反人道性、反正义性决定了即便是在反恐活动中也不具备使用的必要性.酷刑禁止是一项不可克减、不可歪曲、不可动摇的国际强行法,但是将其从制度上废除到事实上根除尚需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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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酷刑犯罪的内涵酷刑是全人类的公敌,打击酷刑犯罪是全世界人们共同的任务。《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对酷刑犯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指出"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公约》,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了酷刑犯罪的概念:"酷刑系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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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条的基本含义做了解释 ,并对本条的中文表述提出了修正意见 ;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立法与司法概况 ,以及中国为此所做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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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酷刑公约及中国反酷刑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刑法上的“酷刑”概念 ,不同于中国传统意义的“酷刑”。后者偏重于仅就刑罚的实体内容下定义 :即只要听起来相当残忍的肉体刑即为“酷刑” ,不论其刑罚的权力主体及程序如何。例如新加坡现代刑法中的“鞭刑”理所当然的是“酷刑”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律定的“凌迟处死刑”更是酷刑。殊知这种定义法并不必然地等同于现代国际法意义的“酷刑”特征 ;至少不符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 1条叙明的酷刑特征。因而 ,详细解析国际法意义的酷刑概念 ,很有必要。此外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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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作为人,虽然是人类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但依然享有基本人权,如生存权、健康权、免受酷刑或其它不公正待遇的权利、人格受尊重权、诉讼权、不受各种歧视权、免受奴役权、信仰自由权和自我发展权等等。这些基本权利在许多国际法条和文件中作了规定,包括《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其中,《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最低标准》)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如何实现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最低标准》是关于囚犯待遇制定得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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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一直在积极推进国内立法的改进与完善。《公约》中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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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些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在各相关人权条约中都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等人权条约机构通过个案对其中的行为性质或事件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相关因素,如受害者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总的看来,其判断标准都要求所涉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三者之间是包容关系和严重程度上的递减关系。残忍的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的构成要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存在造成他人肉体或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疼痛或痛苦的客观结果;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不要求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方面要求存在相当程度的羞辱或贬低结果。显然,对严重程度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不能以此为由而抹杀禁止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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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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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三 反对家庭暴力的战略(一 )人权战略《妇女公约》的条约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 992年发布的第 1 9号一般建议 ,阐释了歧视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间的密切关系。该一般建议将基于性别的暴力 (包括家庭暴力 )视为《妇女公约》第 1条规定的歧视定义所涵盖的歧视形式之一 ,同时也构成严重阻碍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问题。一般建议指出 ,虽然《妇女公约》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提及暴力 ,但基于性别的暴力违反公约所载的若干人权 ,如生命权、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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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此即缔约国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应当在任何诉讼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使用,除非是用来证明施行酷刑者存在酷刑行为。现代社会各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具有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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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受酷刑权的国际标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免受酷刑权,即保持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免受酷刑权国际标准的确立,是人类道德进步的一种象征。充分及真正普遍地实施国际法律文件中所阐述的标准是世界大家庭面临的艰巨任务。禁止酷刑是世界性难题。中国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免受酷刑的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相比较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刑讯逼供现象还很普遍。这与《禁止酷刑公约》所规定的国家禁止酷刑的义务不符合,也导致了大量的司法不公的存在。随着国际社会禁止酷刑的发展,中国依照免受酷刑权的国际标准在国内积极推进禁止酷刑,在国际上全面接受国际监督就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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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酷刑问题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我国自签订反酷刑公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反酷刑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公认的进步,在国际反酷刑的人权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司法环境的影响、实体法配置的欠缺等因素,致使我国反酷刑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探究我国反酷刑问题的成因对于有针对性地加强反酷刑工作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