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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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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女)与张某原系夫妻,前不久,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1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判决归李某所有。半月后银行摇奖,判归李荣所有的100元定期储蓄奖券中奖1万元,张某得知后,认为奖券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1万元奖金  相似文献   

2.
1995年7月,某单位经公证机关公证,在该县县城发行社会福利奖券,奖券面额为2元,每张发售价5元。购券者在奖券盆中抽取后,凭奖券内层图案兑奖,奖额分为六等,最高奖为人民币9万余元。一时,抽奖现场热闹异常。7月2日,农民张某几次抽奖不中,萌发了不花钱多弄些奖券的念头,于是挤到一奖券发售台边,乘乱抓起一大把奖券就跑,被维护秩序的联防队员当场扭住并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张某身上搜出奖券100余张。对此案定性有两种不向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有价值(票面价值及中奖机会)的奖券,金额达400…  相似文献   

3.
甲某生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某在1994年因车祸而死亡,留下9000元现金和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乙和丙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将5000元现金判归乙所有,将4000元现金及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归丙所有。乙、丙当时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1995年1月,银行摇奖,这10张有奖储蓄券中的一张中头奖,得奖金3000元,一张中三等奖,得奖金1000元。乙知道后,认为有奖储蓄券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因此中奖而得的4000无应作为遗产进行重新分配,应分给自己2000元。丙则认为有奖储蓄券是法院判归他所有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中奖而得…  相似文献   

4.
1995年8月,某单位事务秘书张某受单位委派,到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某商场购买了1000元的办公用品,获奖券20张。张某回单位后,将有奖销售情况及所获奖券的数目如实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领导要求张某保管奖券,但未记下奖券号码。此前,张某也在该商场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获奖券2张,但号码亦未记下。张某将单位奖券与自己的  相似文献   

5.
某■分行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初在全市举办有奖储蓄。某制材厂用公款以厂名义购回奖券100张(每张20元)发给厂内职工,购券前未受职工之托,发券后厂方未称代购,职工也未付款。当月十七日开奖,该厂胡某发现自己所持奖券中了500元的二等奖。次日,厂领导认为奖券属广购买,决定不准个人兑奖。在胡兑奖后,又动员胡退出奖金,如不退出,须拿200元交厂请客,否则在月工资中扣除。胡(?)拿出190元。事隔二个月,胡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和追回请客款。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规定凡在该商场购买20元商品赠给奖券一张,发完100万张奖券后开奖,并公布了奖金等级和金额。一位叫张玉的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双鞋,获奖券一张,回家后发现鞋子质量不合格,到商场去退还了鞋子,奖券没有交给商场。不久开奖了,张玉所留奖券竟中了一等奖5万元。在领奖时,售货员认出了她,在确认奖券为先前购鞋所获后,商场拒付奖金。张玉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奖金。法院内部讨论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7.
某甲的丈夫收到会计发给的年度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兑奖券并发给本班组工人。当发到某乙时,某乙说我不要。某甲的丈夫发完奖券后,将剩下的一张和自己的一张(号码分别为935、938)带回家中。与此同时,某甲从另一班组也领到一张兑奖券(号码363)。也带回家。某乙领工资时,发现自己被扣存10元钱,便向某甲的丈夫索要兑奖券,于是某甲的丈夫从家中取出一张兑奖券并交给某乙(号码是363)。第二天,银行对零存整取有奖有  相似文献   

8.
对盗窃存折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存折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发给存款者的存款证明,应当是一种“记名的”“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以及银行对不同类型(活期、  相似文献   

9.
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当前,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目前网络盗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界和学术界对网络盗窃的定性常常发生争议.从网络盗窃罪的概念问题、网络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网络盗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其中特别对电子资金或电子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问题、盗窃计算机网络信息经营单位的有价信息服务问题、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网络盗窃的数额认定问题、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出错恶意取款的定性问题等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1989年9月,苏州市某中学为宣传第十一届亚运会,在校内推销亚运会奖券。25日中午12时许,初(三)二班学生李某、王某等人去购奖券,李说:“我没有钱。”王说:“我有,借给你一元。”随即王借给了李某一元钱,并叫李代买了一张,两人到了购券处,李买了一二张奖券,一张交给王,一张自己拆看,王拆看的一张未中奖,李拆看的一张中奖一元,李当场兑现后即将所借一元钱归还了王某。此时另一同学向王某借钱。王说“借是不借,要么你替我去买。”站在一边的李某即从王某手中抢过钱,并说:“还是我替你去买吧。”随即挤到窗口买了两张奖  相似文献   

11.
被告广西平南县大安镇乡镇企业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举办羊年有奖销售活动,干1991年9月IO日将发行奖券事宜出具公告。其中规定:于1991年9月12日起发行奖券20万张,凡在主办单位所属门市部购买商品满二元者,发奖券一张,多买多发。奖券发完前公布抽奖日期,在开奖日起二十天内,中奖者须持中奖奖券到企业公司领奖,过期无效。原告米什南诉称:1991年12月25日他代蓝静到被告所属门市部雅莲商店购买了价值580元的17对立式金星牌黑白电视机一台。按规定只能发给奖券290张,但原告因与该店售货员相熟识,却要了300张号码是094001至O94300的…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村民王某于2002年4月窜至当地某中学,采取撬锁、翻窗入室手段先后三次在该校图书室盗得各类书籍613l册,被盗书籍分二次购进,且出版时间不一,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为9850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对工某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购书价目认定,王某盗窃数额2.8万余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按原书购置价分年度折价认定盗窃金额是正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图书室的书籍有收藏价值,应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随市场价格升值计算认定其盗窃数额。请问,本案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湖南读者王庆云王庆云同志:对…  相似文献   

13.
《人民司法》1989年第2期刊登了任庆忱的《一万元奖金该归谁》一文(以下简称《任文》)。该文认为1万元奖金仍属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就该文的观点及理由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第一,人民法院对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的裁决是对奖券所有权的裁决。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银行对储蓄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有了进一步加强,但是问题仍然不少,抢劫储蓄所、杀害代办员、携款外逃、盗窃存款等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 1.储蓄网点增长快,但安全保卫设施不配套.以我们开封市农业银行为例,1984年市辖五县一郊和两个城市办事处,没有一个储蓄所,只有个别兼办储蓄业务,年底储蓄存款余额才2000多万元,而现在全行共发展储蓄营业机构175个,其中储蓄所63个,储蓄专柜60多个,新增储蓄专职人员500多人,储蓄存款余额达3亿多元.然而,这些储蓄机构有大部分是租赁房屋,设施简陋,有的墙壁、房顶多年失修,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极不安全.加之农行的储蓄网点多且分散,这就加大了储蓄所安全工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15.
【要点提示】盗窃行为被发现,盗窃行为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财物所有人追赶、阻止、抓获、扭送盗窃行为人,既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亦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案被告人为阻止自诉人逃跑,将其推倒致轻伤,无伤害故意,不构成犯罪。自诉人放弃所窃财物欲逃跑,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推搡自诉人致其轻伤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应对造成伤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不记名奖券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奖券也称彩票,它既可以为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又可以满足一些喜欢“撞大运”者的投机心理,甚至可以说成为一些人的“投资”方式。奖券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有价证券,但由于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法律理论上对它的认识也还不甚成熟。尤其是如何看待奖券收益的法律性质,尚没有一个统一认识。笔者在这里结合一个案例对此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并对法定孳息和物权概念谈一点看法。【案情】1993年10月,张某购买体育奖券20张,每张的购买价是2元。同年12月15日王某带其子到张家作客,王某之子在玩耍中触及20张奖券时,张随手将其中的一张…  相似文献   

17.
王承荣 《中国律师》2000,(10):45-46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具体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券是具有双元要素结构的证券,即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无要素结构。转券从其生命的开始至转换前是债券,成长演进转换后则属于股票。转券的发行、交易和转换都要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的转券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包括转券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转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债券利息比一般公司债低,投资者愿意投资转券是困为在满足了转券契约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转换成发…  相似文献   

18.
盗窃伪劣商品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编辑同志:某被告人明知某商店经营伪劣商品而进行盗窃。对于计算其盗窃数额,我们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盗窃同类非伪劣商品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盗物既是伪劣商品,则不能计算其数额,该案应根据犯罪情...  相似文献   

19.
惯窃是惯犯的一种.按照通常的解释,惯窃罪是指以盗窃为常业,或在相当长时期内一惯盗窃,以盗窃非法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的犯罪.这种犯罪一般具有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等特点,比一般的盗窃罪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分则对惯窃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对于什么是惯窃罪,构成该罪应具备哪些要件,则法无明文.因而,在认定惯窃罪问题上,各地做法颇不一致,理论上也有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  相似文献   

20.
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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