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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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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商事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一)关于调解的一般概论调解是第三者在争议当事人同意或邀请的情况下,就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中进行斡旋协调或予以说服,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称之为调解协议,将对争议最终解决达成的协议称之为和解协议。诉讼之外的和解协议,实际上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契约或非契约发生的争议,通过合同性质的协议予以确定,因此,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新合同。商事调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机构来分:有个人调解、机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法…  相似文献   

2.
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依照法律和政策,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一)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在古代,调解又称“劝释”、“和解”、“休和”,名目虽然不同,但都是用教化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到消除争端、息讼和好的目的。调解的形式有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之分。官府调解是朝廷的地方官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一种诉讼调解。民间  相似文献   

3.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下面笔者就几个方面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作些分析。一、诉讼和解能否转变为诉讼调解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民事诉讼开始后至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互谅互让,签订和解协议,然后,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它与诉讼调解是不同的。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指导下,自愿地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然后由人民法院制作正式的民事调解书,从而终结诉讼。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是,诉讼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不属人民法…  相似文献   

4.
杨平 《律师世界》2000,(2):12-15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试图在介绍并比较几个主要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调审合一模式的弊端及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阐述以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这一西方著名法谚生动形象而且十分幽默地说明诉讼上和解对于解决争议所起的作用以及在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世界各国均承认当事人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通过和解平息争议比法官通过硬行的判决解决争议,对于稳定社会、维系人们之间的情感,更具有社会…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取得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它与调解不同,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所进行的活动,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仅在第46、51、181三条中涉及和解内容,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加以表述。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来说,如此规定未免过于简单、抽象,难以适应诉讼实践的要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修订民事诉讼法参考。  相似文献   

6.
理论界对于诉讼和解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代表性观点如下。第一,"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该观点排除法官对诉讼和解的直接介入,从而将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加以严格区分。从这种观点出发,他们主张建立一种与调解不同的新的和解制度。第二,"通常意义上的诉讼和解则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的期日,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颇具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它过于强化法院的职权,容易侵蚀调解的自愿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存在着弊端。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更立足于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建立起以调审分离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以利于更加合理、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9.
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案件迅猛攀升的形势,广东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注重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水平,较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去年,广东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975件,审结2140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通过调解或者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为1044件,调解(和解撤诉)率高达48.8%。在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调解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争议得以彻底解决。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广东的  相似文献   

11.
侯登华 《山东审判》2005,21(3):88-90
民事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属私法领域①。它具有纠纷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内容仅涉及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有可处分性等特点。与民事纠纷的这些特点相对应,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了从属于自力救济范围的当事人和解至社会救济的调解、仲裁,再到公力救济的民事诉讼等多种形式。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司法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而存在,其目的同和解、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也是为了止纷息争、解决纠纷。因此,本质上说,民事诉讼是私法诉讼,强调私法自治②。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应居于主导地位,正因为如此,不告不…  相似文献   

12.
调解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至今在中国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商事调解的发展并不太顺利,主要是因为调解结果不具有终局性,缺乏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往往还需要重新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反而耗时耗力。  相似文献   

13.
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  相似文献   

14.
赵曾海 《法人》2004,(6):64-65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合同发生争议后,并不一定依次使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争议的性质和程度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方式或组合  相似文献   

15.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相似文献   

16.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全球公认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传统律师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调解——正在成为时尚的传统调解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而这一传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诉讼爆炸"的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巨大,调解在我国受到高度重视,并从"西方"ADR(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中汲取了营养。  相似文献   

17.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调解、仲裁以及人民调解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和解仍被视为随意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阶段。但事实上,和解同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也具有强大的纠纷解决功能,只是其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机理不同于诉讼等其它方式。和解在本质上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同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和功能。本文即从和解的本质出发,讨论和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机理,并研究其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20.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群众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将案件的调解前置到开庭前,由立案庭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即立即调,快速解决纠纷。今年1至10月,该院以调解或撤诉方式审结民商事案件138件,其中庭前调解结案48件,占34.78%,当事人对这种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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