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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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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刑事审判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它以刑罚个别化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了对少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明确、统一规定,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社会调查主体选任混乱、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明等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刑罚个别化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即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应为缓刑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员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社会调查报告是诉讼上的证据和量刑时的酌定情节、社会调查报告应体现在判决书中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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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于今年10月21日-23日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这是在今年三月份会议的基础上召开的i。由于与会者已经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初步的了解,所以本次会议的内容侧重于该制度的实践操作层面。通过讨论,大家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作用等问题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在此基础上,与会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方案,并接受了与会国外代表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培训,为实行该制度作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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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于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用语,但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1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正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长宁区、福建厦门同安区试点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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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源起的导火索为肯费特案件,深层动因是少年司法福利模式与正当程序保障价值之冲突。英国相关立法详细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合适成年人选、职责和适用阶段等。与英国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规定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立法之经验,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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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诉讼制度中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能否构建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关键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司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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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3月20日,“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圆满结束。这次为期三天的会议是由华东政法学院与欧盟瑞慈人权合作中心联合举办的,旨在通过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探讨,深化对少年犯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参与的作用、意义、价值的认识,并就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是否要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和怎样建立这一制度等问题本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精神,采取模拟表演、录像播放、分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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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在服务对象、范围、条件、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有其特点。其优势是:方向明,服务热情高,参与程序科学,注重监督。但仍存在政府支持偏弱、经费不足、社会参与不充分、专业社工偏少等问题。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社会参与度、吸纳专业司法社工、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