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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各国立法对反担保问题均未明文规定,无论是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均未见记载。唯我国以立法的方式首次明文规定了反担保制度。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该条规定说明反担保肯定是区别于担保且有其特殊之规定性的,否则,无须表述为“反担保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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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但在当今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却常有将反担保与借款担保、保释金担保、票据担保等并列运作的现象。①我国担保立法考虑到国际外贸的实践,而国内经济立法中担保大多数为无偿担保,担保人只承担风险,而无利益可图,因而出现揽保难的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于是为消除担保人的后顾之忧,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反担保制度。《担保法》第 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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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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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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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展反担保公证业务主要是以担保公司为多数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形式有很多种,质押、不动产、信誉,百分之九十是以不动产作抵押,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在银行有几千万的,担保公司有担保能力要由一定的资质,我们主要审查的是担保方与反担保方的能力,要重点审查凡担保人的能力,对于担保公司的资质的审查相对容易,重点是审查反担保方的能力,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反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完备是否有行为能力,这里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个人所有的,要审查其主体能力;一种是资产共有的,要征求共有人意见;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会决议同意进行贷款抵押,我们进行审核以保证担保公司的风险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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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工具推陈出新,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反担保这一保证形式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方"自我防卫"的手段应运而生,而关于担保、反担保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反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关于此问题,在公证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可以赋予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种是,不能赋予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就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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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也时常不对上述担保人支付代价。由于担保人在承诺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其担保风险往往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从而导致保证人难觅,第三人充任抵押人或出质人现象较少,进而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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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反担保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主合同的债务人)订立反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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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行为时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此,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在反担保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既限制了交易自由,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认为,单就反担保自身来说,其实质也是独立的担保行为,仍然受《担保法》、《合同法》的约束。本文即通过个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反担保合同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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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适用尤为混乱,原因在于对其定性不清。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主要存在保证合同说、债务加入说、独立合同说三种观点,司法裁判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差额补足协议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规定,其极易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但差额补足协议与保证合同既相似又相异,其与债务加入更是相去甚远,故应将其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合同,以实现实质担保观在非典型人的担保领域的贯彻,并为交易实践中不断产生的其他增信措施之定性提供指引。差额补足协议在主体资格及合同订立形式、债务移转、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等规则方面应类推适用保证合同,在保证从属性、保证方式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抗辩权等方面则不宜类推适用。差额补足协议等非典型保证与保证共用规则,能够映射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规则的体系化,最终为“实质的担保总则”的抽取提供一个侧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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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其中许多相关问题 ,如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反担保的适用方式、保证担保与保险的区别、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的设立、工程留置权的法律障碍、定金与建设工程相关制度的区别、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等 ,都是迫切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必须从法律理论上认真地进行研究与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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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作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已成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国际惯例。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针对国内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效力、确立高保额有条件的担保模式、限制高额反担保并最终实现无反担保,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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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其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之后的《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一直未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申请拍卖和非讼三种途径。新《民诉法》正式颁布后,我国采用非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初步具备了程序法依据,此种制度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根据新《民诉法》出台后,本院对实现担保抵押物权案件程序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行归纳,并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