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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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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担保     
担保可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是有特别附从性的担保,反担保的效力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反担保的实现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实现方式与本担保的实现方式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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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怡 《法学杂志》2002,23(4):64-6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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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9.
孙亚梅 《法制与社会》2010,(36):295-295
本文从同一债权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责任承担学说出发,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进行分析,为我国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立法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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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行政与法》2009,(11):103-106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共同担保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受到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定的追偿权顺序、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共同担保人并非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也并非都有追偿权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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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398-413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话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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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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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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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2006,(6):55-56
近日。某担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为某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应担保公司要求,高先生、徐女士以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其提供反担保。并由高先生、徐女士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申请办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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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典 《法制与社会》2013,(24):247-248
建设工程担保作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已成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国际惯例。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针对国内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效力、确立高保额有条件的担保模式、限制高额反担保并最终实现无反担保,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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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纳何种混合共同担保人责任关系学说是讨论各担保人遗偿权存在与否的前提.在"物保、人保平等说"的视野下,则应给予肯定的答案.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与保证人均为单人时所涉情形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数额的确定可区分为:债务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债务人及第三人分别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等三种情况从而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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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转速度不断加快,交易频度变高,很多债权人为强化债权,在同一债权上既约定物的担保又约定保证。本文通过对不同学术主张对此问题的讨论,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论述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优先问题和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对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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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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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反担保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主合同的债务人)订立反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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