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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一)作为法治现代化主体的法官道德现代化 中国社会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作为现阶段中国时代课题的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的标准体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且还有“价值观念”、“生活准则体系的”现代化。当然,任何社会实践都离不开社会主体,法治现代化是中国人民追求进步的社会变革的实践活动,故而也决定了法治现代化首先是中华民族自身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思想、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  相似文献   

2.
法官是怎么样的一群人,法官职业有哪些独特性,担任法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掌握哪些知识,我们又应如何遴选合适的人出任法官?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了解法官的职业特性,进而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队伍高素质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序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  相似文献   

4.
以法官独立为核心 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话题,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官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中出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缺乏公信力等种种问题,无不与法官制度不健全、法官独立地位的缺乏有着重大的关系,故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这已为人们所共识。司法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  相似文献   

5.
法官职业化是最高法院确定的21世纪法官队伍建设的系统工程,对于实现我国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市南法院即开始法院队伍建设的探索和实践,逐步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南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和部署,以先进司法理念为指导,持续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和人事管理体制创新,使法官职业化不断取得进展。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各级法院法官分级任命、法院干部管理权限及所需经费依附各级财政“分灶吃饭”等体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并不相符,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而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则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条件。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尽快构建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法官遴选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7.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而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则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条件,现代各国普遍把抬高司法官准入门槛,严把入口关,建立严格科学的司法官遴选制度,作为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第一关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要求与司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和职业一体化,已成为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瓶颈,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本文在考察国外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试就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8.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多年来法院改革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首次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重要命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当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建设的一条主线”。这次会议的召开和法官职业化建设命题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开启了一个崭新的篇章,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上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9.
韩勇 《山东审判》2001,(2):42-48
四、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设想 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官管理模式,造就一支体现专业化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不仅是我国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根据我国情和目前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法官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0.
青年法官是人民法官队伍的主力军,是人民法院的中坚力量,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青年法官怎样才能真正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诚践行者,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人民法院事业发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成败,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你的贡献"是每位法学学者在探索法治进路中都有必要扪心自问的问题。显然法学学者的贡献并不在于逆程序正义而对当案的法官就该案进行"评头论足",因为这种程序不当的行为不是在创造与推进法治,相反,是通过传统的人际关系说来扼杀正义与创造社会不公。法治进路中,尽管时下法官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作为学者应给予法官应有的宽容、尊重与信任。  相似文献   

12.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永平 《中国法学》2006,(5):115-122
我国学者和法官对是否应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有不同认识,也没有探讨判例法的具体查明途径及适用方法。本文认为:不管判例法是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的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外国的判例法;在此情况下,查明外国的判例法是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义务;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途径以外的其他方法查明外国的判例法。适用外国的判例法一般就是采用类比方法或者区分辨别方法适用判例中确定的法律规则(Ratio);而且,如果当事人对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规则达成了一致,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判例法规则,不需要通过其他查明途径。  相似文献   

13.
郭松 《法学论坛》2012,(4):116-123
既往的研究太多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粗疏这一制度层面解释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原因,但这并不充分。从结果层面而言,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被采纳。对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研究必须深入解析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内在原因。法官证据运用的形式主义化、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证明力规则的过度追求等因素,是诱发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重要原因,并由此造成了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还需将证据信息的供给、刑事实体法的调整、证明方法的转换以及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设等均纳入视野。  相似文献   

14.
民间法与裁判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谢晖 《法学研究》2011,(2):173-181
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司法中援引或运用一定规则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规范。裁判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援引一定规范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规范;另一种是法官运用一定规范而构造的裁判规范。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既可以被法官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规范,也可以被法官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原材料”加以运用。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些制约性条件,需要法官识别民间法,也给法官增加了论证义务,以便使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或者以民间法为据构造裁判规范时,获得当事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接受。  相似文献   

15.
规则阐明是司法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发现和阐明这些规则,对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权威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行政审判有自身的特点,其纷繁的法律关系和复杂的行政管理活动,为行政法官进行规则阐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则阐明是指法官对所要适用的规则进行解释,阐述其涵义,解释规则适用的情境、适用于本案的合理性,包括事实规则、法律规则、法理规则阐明。阐明基础有: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经验政策。阐明方法包括利益权衡、依法解释、区别与类推。中国应当构建现代司法规则阐明制度,完善裁判说理制度,设立规则阐明的激励机制,借鉴判例法制度合理因素,建立规则引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闫斌 《政法论丛》2013,(6):115-120
“狱侦耳目”制度被滥用的危害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狱侦耳目”制度作为一项刑侦手段,有可能异化为变相的刑讯逼供,破坏监管秩序,或者引诱犯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危及法治的实现和人权的保护.为防止“狱侦耳目”制度被滥用,首先应该在立法层面对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其次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对由“狱侦耳目”作出的证人证言谨慎对待,最后即使必须使用“狱侦耳目”,也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试,若有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建国后沿袭下来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憾。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法院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由司法审判向法律统一适用转变;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的应有权威;从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民决团仅仅负责事实审,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则负责法律审,决定法律问题。这个认识的错误在于:普通法中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术语,这是国人杜撰出来的。普通法事实发展出来法律,法律是事实的积累。民决团事实上既决定法律又决定事实。它在美国,具有最高权力,大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庭。另外民决团在美国7个州还决定量刑,在有死刑的州,还决定死刑。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和混合,有助于法官将复杂问题交给民决团决定并在上诉中捍卫民决团的最高权力;也有助于法官对法律问题下命令、进行违宪性审查。总之,理解民决团的最高权力,是理解普通法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谢小剑 《法律科学》2011,(6):114-120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通过改变案件审理者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法定法官原则有关。法定法官原则要求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而不能在纠纷诉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国管辖权制度改革也应当贯彻此原则,规范管辖权转移、明确级别管辖标准、禁止随意分配案件的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20.
Throughout the world, judges are often asked to implement the repressive measures of authoritarian rulers. Which concept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role, if any, make judges more likely to resist such pressures? That question, central to Anglo-American jurisprudence since the Hart-Fuller debate, is addressed by examining recent military rule in Argentina and Brazil. In Argentina, judges were sympathetic to military rule and so criticized its “excesses” in the jurisprudential terms favored by the juntas: positivism and legal realism. Brazilian judges, by contrast, were largely unsympathetic to military rule, and so couched their criticism in terms of natural law, in order to raise larger questions and reach a broader public. Empirical study of the cases and conceptual analysis of existing theories both reveal that no view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herently disposes its adherents to either accept or repudiate repressive law. Contingent political circtrmstances—the rulers’favored form of legal rhetoric, and the degree to which judges accept the need for a period of extra-constitutional rule—determine which legal theory fosters most resistance. But since most authoritarian rulers nominally affirm their constitutional predecessors’positive law and are often unwilling to codify publicly their most repressive policies, strict literalism usually offers the most congenial idiom for judicial resistance to such regim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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