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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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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2.
马春生 《政府法制》2009,(19):10-11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设区的市申请较大的市的热情普遍高涨。据悉,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已有二十多个市向国务院提出了报请批准较大的市的申请。目前,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的市的标准、较大的市的审批等还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本文拟向国务院报请批准为较大的市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设区的市申请较大的市的热情普遍高涨.据悉,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已有二十多个市向国务院提出了报请批准较大的市的申请.目前,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的市的标准、较大的市的审批等还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本文拟向国务院报请批准为较大的市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4.
关于“较大的市”立法权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大的市”,主要是指8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城市。我国宪法并未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授权较大的市立法权,这是否合宪?仅授权这18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已不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较大的市立法权形成我国三级的多元的立法体制,不符合我国单一制国家体制,实践上,较大的市立法也有违法律公正、公平和正义。应废止较大的市立法权。  相似文献   

5.
如何理解“参照”一词的内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这就是说,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在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设区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成因同样如此。新《立法法》突破后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弥合了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同“设区的市”之间外延上的错位,而且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过人大立法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  相似文献   

7.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依据制定主体的不同,规章可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它既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之  相似文献   

8.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当作何理解,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认规章的合法性?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9.
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苗连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  相似文献   

11.
宋格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4,26(4):104-109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有限理性与立法程序的设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表现在立法程序中就需要我们从一种重视立法结果的立法思维方式转向一种重视“过程理性”的思维方式。但是,正是因为如此,立法程序也有着内在的局限,因此,需要一种宪政民主程序给这种“过程理性”设置一种价值底限,那就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13.
薛波 《时代法学》2020,(1):25-34
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14.
“97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正,特别是特别防卫权的设置,改变了传统的立法格局,在此初步体现了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并重的使命,但个别地方的立法疏漏引发了学界的纷争,若干理论分歧还有待进一步的升华。  相似文献   

15.
吴飞飞 《北方法学》2014,(4):154-160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相似文献   

16.
洪学军 《现代法学》2006,28(4):74-81
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范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经历了适用——参照——适用的一个制度史变迁过程。2015年经修正后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其内容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两部分。在“诉讼程序”中,立法以“等”作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从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资格确定、二审裁判方式等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也都在可以“适用”之列。毕竟,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各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应当确立不抵触立法目的和补充性两条规则。  相似文献   

18.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9.
王洪 《现代法学》2005,27(3):81-88
随着合同法定形式的本质已从“效力性方式”演变为“保护性方式”,合同的法定形式已具备多重功能,相对应地必须谨慎调和形式强制与形式自由间的冲突关系。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打破形式主义的桎梏而改采同意主义,仅在个别情形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实行形式强制;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严格适用形式主义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而在该法第36条出现一般性的履行治愈方式欠缺的规则;但是,如何解释该条规定,却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信赖保护说作为履行治愈的理论基础,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予以限制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私法中“物”的概念的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有体物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国立法在把电、气以及空间均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之后,又面临解决自然人的物化、动物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提升以及无形财产价值急剧增大等新型课题。本文认为,物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扩张在当代是一个不容抗拒的潮流,为了避免立法与社会发生脱节和对“物”这一概念在立法上界定时出现疏漏,应当考虑对物进行重新定义或者给予扩大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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