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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规定过于概括、简约,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困惑诸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重大损失”或者没有损失的,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①关于独立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可…  相似文献   

3.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各国政府越来越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而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它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显重要。从全球看,许多国家已把商业秘密纳入刑法保护。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佛219条也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按照该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即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l.犯罪客体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刑法典的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纵观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新《刑法》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指知悉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由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群英 《法学杂志》2002,23(4):73-75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 ,竞争日趋激烈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已成为当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 ,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处理面临种种困惑。为此 ,笔者提出了不同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9.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行为人从原单位“跳槽”后以不正当手段继续使用原单位进行保密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视角。通过对刑事法的二次违法性属性等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契约自由精神进行详细地阐述.对案件争议焦点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本身以及数额认定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在认定本案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同时.在法条之外另辟蹊径.着重运用刑法谦抑原则和契约自由对本案涉及的另一个焦点——刑事立法该如何界定刑民的应有隔离地带进行详尽地分析.以厘清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边界。  相似文献   

11.
李富友 《时代法学》2003,1(2):52-56
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存有诸多观点 ,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认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包含了故意和过失两种 ,但从应然的角度予以考察 ,则应将过失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思平 《政法学刊》2008,25(5):48-5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商业秘密遭遇侵害时,权力人可以寻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当前,行政救济方面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干预突出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决的力度;建立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的制度;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级别管辖;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的效率。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颇多的争议。立足于TRIPS协议,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法律特征。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来看,“应知”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心理态度,应当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应当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衡量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理论与立法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江帆 《现代法学》2004,26(3):148-155
随着商业秘密财产价值之凸显,我国现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规范已明显不足。本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并在引述和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是其商业价值,商业价值不同于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其具有期限不定性、数值波动性、评价相对性等特征。商业价值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评估基准具有合理性。在评估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时,应综合考量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秘密使用中的商业价值、侵权损害程度等因素。  相似文献   

18.
王燕玲 《法学杂志》2012,33(2):148-153
进入网络时代,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我国《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作为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的经济犯罪类型,与其他经济犯罪比较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侵害对象特殊,行为方式纷繁多变,法律适用问题复杂等特征。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罪名界定不清,适用条件不明、刑民交叉等法律规制障碍。当前可选择的对策有:修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条款;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以立法形式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制定涉案赃款处理规则,提供被害人维权的法律依据;对网络经济犯罪立法予以完善和监管。  相似文献   

20.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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