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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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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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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89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 2 0 0 3年 1 1月 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三年九月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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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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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九月二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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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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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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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1992年9月1日以海关总署第2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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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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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盛光祖二○○八年六月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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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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