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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振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5):154-160
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无争议的非讼事件,也包括存在争议的真正诉讼事件。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强、继续性事实或法律关系、法官裁量性、需迅速处理、具有形成作用为主要特点。就审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终虽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说,将其委诸于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国整体法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并不相同。我国民事程序法应注重非讼程序多重功能的发挥,如此既能避免诸多事件转化为纠纷后再以诉讼程序解决,又能解决大量不适应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家事事件程序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晓霞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4):53-57
由于家事事件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均对家事事件设置了专门程序予以处理,但我国未对此单独立法,民诉理论界也鲜有人提及或讨论家事事件程序的理论和程序构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家事事件程序是弥补家事裁判立法不足、解决家事纠纷、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应制定《家事事件程序法》,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置家事法庭,并建立家事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3.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port Resolutions,简称SRS)是英国专业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体育仲裁是其提供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通过介绍SRS的建立背景,分析其体育仲裁的主要程序和实践,概括和总结英国体育仲栽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建立民间性的体育仲裁机构,分别对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王宝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4(3):47-51
实现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势在必行。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即将启动。探讨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功能、各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历程及启示,有利于讨论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立法原则和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5.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建构必须注意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一是,明确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界分,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受理范围;二是,正确理解程序中存在的法理交错适用情形;三是,处理好其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第一是在程序启动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第二是在案件不适宜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时,若申请人不反对,案件则应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相似文献
6.
尤菲菲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 相似文献
8.
非讼程序是审理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监护、确认、许可、证明及预防纠纷的功能.然而,非讼程序在我国的现状是,立法逻辑不严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不健全以及利用率低,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单行的非讼程序法符合程序设置的发展规律,并有利于构建科学的立法体例和扩充非讼程序的容量及篇幅.建议单行法应扩大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系结构采用“总—分”形式,还要特别考虑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非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尤菲菲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5-18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万可佳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6):118-120
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仲裁院)才能取得仲裁管辖权,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排除了诉讼,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得以真正履行,仲裁权得以产生,其他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1.
张世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4)
程序法的完备与尊重程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绵延了数千年,在今天的社会仍在延续着,这无疑是影响法制进程的重要原因。对于法律纠纷的当事者而言,注重纠纷解决的结果,尚且有情可原。如果一个社会轻程序而重实体,重而言之,这个社会就... 相似文献
12.
现代社会飞速发展,公司纠纷的多样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的矛盾日益凸显。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在增强可诉性规定的同时,也激化了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司法介入与公司治理的矛盾。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非讼程序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解和接受,外国公司非讼程序具有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经验的可复制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非讼程序,用以解决公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相似文献
13.
陈铭聪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2):107-125,128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一定程序法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与公正,并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藉由程序的规定,使人民在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得以参与、表达意见与沟通,进而确保人民程序与实体上权益,并增进人民的信赖。因此,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具有确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及增进人民对行政机关信赖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在该法的引导下,各行政机关已经在许多行政程序单元上有常态性的实践经验,包括电子化政府或整合政府公报等配套制度的建制,也提供行政程序法实施的配套条件。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当时的立法争议问题,对于大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张力刚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23-26
伴随着现代社会契约行政的勃兴 ,政府采购程序与统一行政程序的关系急待解决。政治采购程序是一种特别行政程序 ,其适用特别程序法。我国行政法学界应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立法经验 ,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和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两者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 ,以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赵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39-43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提出的重要观点,其中的关键在于创新。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础之上,引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通用的非讼程序,特别是结合我国现有的特别程序进行整合就是一种程序创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非讼程序理论,充分发挥非讼程序提前介入社会生活,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化解纠纷的作用,结合现有的特别程序规定,丰富我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为中国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更有弹性、更加灵活的纠纷处理方式,也为我国法院提供一种提前介入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与途径。 相似文献
16.
章剑生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1(4):12-16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已被不少学者提升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多少说明了参与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性。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与权是由若干个具体程序权利构成,具体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和申请权。 相似文献
17.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迫在眉睫,行政执法的现状呼唤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价值程序和平.和平价值作为一个基本价值,有社会学、法理学、经济学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和事中引导.而程序和平价值的建立需要程序规范和平和程序运作和平的支撑. 相似文献
18.
许发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8(1):39-41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历来存在“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之争。前者忽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 ,将刑诉法的价值定位于为保障刑法的实施 ;后者特别重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 ,进而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母体 ,以致形成了程序本位主义。我们认为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都失之偏颇 ,因为它们均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内容与形式的基本原理。藉此 ,我们主张 ,刑事诉讼法具有不可否认的自身的独立价值 ,但其首要价值是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9.
陈秀荣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57-64
民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两大基本形态,民事非讼程序针对民事非讼事件而设,具有独立的意义和功能。我国现行立法没有非讼程序这个概念,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是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仍存在立法体例不得当、基本原则缺乏、裁判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要调整非讼程序的立法体例、整合其存在状态、增设基本原则、统一裁判方式并完善非讼程序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坤世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14(2):45-49
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过程中 :客观评价现行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前提 ;正确选择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功能模式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基础 ;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 ;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 ,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实现 ,离不开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解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