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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人质只是绑匪用来要求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工具,不法要求的范围应当从第三人的自决权出发来寻找。同时,不符合法律规定,换个角度而言就是侵犯了被法律保护的利益,于是一旦提出的要求影响了第三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其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应当认定是一种"不法要求"。  相似文献   

2.
来稿摘编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钟心廉在《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特殊责任》一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消费者享有权利及其保护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并普遍适用的。同时,也有一些是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笔者称之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3.
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受到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一切问题的前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是问题的关键。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民商事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都略有不足,应当进一步具体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设立专门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加强刑事法律的保障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进行业保护和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作为相对于经营者的一个群体,总体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这种背景之下,各个国家相关的法律都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法律赋予的众多权利中一项重要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这一权利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上的不同往往带来结果的巨大差异。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偿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制度对于保障消费关系的公平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6.
潘智伟  刘剑 《法制与社会》2011,(27):233-237
消费者要购买或者使用商品,首先要了解这件商品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会受到限制,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行使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法律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做了许多规定,但是法律对于经营者侵害知情权要承当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等阻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不利于知情权的保护。法律上的各种保护措施与救济手段仍存在一些不足,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性权利及其保护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熙海  褚格林 《河北法学》2005,23(10):53-58
从电信消费的法律特征入手,提出电信消费者的特殊性权利,并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电信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机制:首先应当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电信立法;其次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公开、公平、公正、政企分开的原则对电信的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实行监管,并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应当健全司法对电信消费者特殊权益的保护机制:设立电信消费者诉讼专门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应当建立电信消费者权利的社会保障机制,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患者隐私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利,但在医疗和医学教学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至于患者和医护人员对簿公堂,因此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医疗活动和医学教学活动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在法律规定上如何将个人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应进行必要的思考和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在电子商务中,因为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全部适用传统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相关权益的受损而无相关法律保护。本文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损害求偿权等诸多权利的受损情况与保护方法来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权是民众得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重要权利。然而,我国对于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既没有独立的直接立法,也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近来,地沟油事件频发,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侵犯,需要从监管体制和立法理念入手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  相似文献   

1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赋予集体土地以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构建农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黄蕾 《行政与法》2010,(9):108-110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因此,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应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通过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4.
王庆军 《行政与法》2005,(2):101-10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5.
专用性投资、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合同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劳动法要实现专用性投资和劳动者的双重保护,而不能仅仅强调劳动者保护绝对主义。目前主流观点将《劳动法》第31条理解为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观点是有缺陷的,其没有认真对待专用性投资保护以及劳动合同自身要求的对合同期限的合理规定。涉及专用性投资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否则法律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法律法规也应当确立补偿费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谢德成 《河北法学》2004,22(12):50-53
劳动报酬权作为社会性权利,既是契约自由的表现,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它的优先权属性。劳动报酬优先权具有一般特定债权的优先权特征和社会权法定性特征。我国立法特别是劳动法应确立劳动报酬权优先实现原则。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消费者知情权在现代消费者权益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消费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面对当前汽车消费过程中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依据不明等收费问题,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行使与救济双重困境。对此,立法方面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内涵作进一步细化;司法方面应充分考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构建权利义务双重保护模式,以求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汽车销售领域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作用,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畅通信息交互渠道,以实现社会共治背景下的多方位保护汽车消费者知情权。  相似文献   

19.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12,(2):130-140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行性探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庞敏英  张生旭 《河北法学》2004,22(4):126-129
我国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是在《担保法》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笔者主张,为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目前《物权法》的制订为契机,以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为背景,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永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从社会政策以及法理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以期为将来相关立法提供现实设计,推进我国担保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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