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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长期的共同营销运作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产销连接方式,有些方式已经达到如计算机运行中高级链接的程度。全权代理销售中的风险性包销,就是商品房产销高级链接的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有效的分解了房地产经营中的产销风险,促进了产销专业化分工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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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屋销售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现有商品房包销的有关规定也仅见于司法解释中(且仅有三条).本文从我国商品房包销的现状出发,对商品房包销的概念、性质和法律关系作出了界定,并对商品房包销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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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房户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解读1 开发商恶意毁约、欺诈可要求双倍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商又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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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尽快筹集资金,收回投资利润,在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同时,借鉴香港、台湾等地区地产销售的经验,出现了一种新的商品房促销方式——商品房包销。这一促销方式的出现,对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搞活房地产市场,发挥房产包销商的特长,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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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33-38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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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商品房预售,又称作‘’楼花”买卖,①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期货转让行为,在资金、风险等几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其能及时融资并发挥房屋之效用而被房地产开发商乐于采用,同时由于购买方有较为自主的选择权(如楼层、朝向以及价格),也使更多的购房者愿意接受。但是另一方面,商品房预售活动有着极大的风险,它所隐含的纠纷隐患往往给购买方以损害。突出表现为购买方对其中许多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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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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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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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9):36-40
【裁判摘要】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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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但主要的法律风险表现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行政上的法律风险,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等。防范这些法律风险需要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避免房地产企业合同纠纷,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房地产企业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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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商品房预售形式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主要的买卖方式之一。但是商品房预售比现房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之进行防控。针对于此,本文指出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本文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并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预购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从而提出应当构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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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以在建甚至未建的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的融资购楼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刺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对拉动内需,提高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盘活银行资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亦存在较大风险。鉴此,笔者通过时我国现今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研究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的本质,明晰商品房按揭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重点探讨商品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提出在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引入保险机制,抵押证券化等调整, 力求完善法律机制和配套制度,以保障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信用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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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商品房预售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现房买卖的特征,也给预购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不仅是关涉预购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同时也是关涉我国未来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