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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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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时效是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对这一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很多。而对于知识产权是否应适用取得时效的问题的研究则更显得贫乏,本文通过对取得时效的本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目标价值的分析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对比,从而认为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准物权,但它与物权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各个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指出取得时效的客体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决定了适用取得时效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可以解决权利人和使用人以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4.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祖屋继承是个难题,我国现有的共同继承遗产之共同共有制度存在不利于物之利用,从经济学产权理论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该问题的解决可适用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6.
王彦  甄世辉 《河北法学》2004,22(8):56-60
取得时效制度是民法时效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促进物尽其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取得时效包括动产取得时效和不动产取得时效、所有权取得时效和他物权取得时效,这些具体制度都有其自己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中的中断和终止,是平衡财产权利人和时效取得人之间利益的重要杠杆。  相似文献   

7.
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法学》2005,(8):10-13,31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完整的时效制度体系,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上构建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必要性。本文从广义的立法角度,主张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用统一模式构建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9.
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10.
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且成熟的法律制度,蕴涵着广泛的理性价值并且在物权法体系中存在独立的逻辑空间,但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却仍旧是一项空白。取得时效具有的效率、公平、安全的价值理念及独立于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的制度定位,可以打破部分学者对该项绿色制度的黄色误解,并对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及将来相关法律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2.
取得时效制度并不违背我国的传统道德,而且具有有利于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有利于确定产权归属,解决产权纠纷;有利于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等多项功能和作用。因此,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应加以确立和构建。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取得时效立法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取得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 ,并不需要善意。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取得时效标的不以未登记者为限。符合条件的国有财产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体系安排应该发挥其制度的整体力量。  相似文献   

15.
杨康 《法制与社会》2010,(11):102-103
作为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首次确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对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意义非凡。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发现对善意取得的客体依然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问题,如根据其中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能将不应善意取得的物排除,而例外适用的规定也存在着缺漏。法谚有道不为立法而立法,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造成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论述了时效的定义等,就时效制度展开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17.
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69条、第70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即“以所有人意思,10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动产者,取得他人动产的所有权……仅适用于可转让物”。①与此同时,第72条规定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取得时效的准用。梁慧星等物权法领域的学者断言:“取得时效”完全适用于专利、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②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衡平性与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8.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罗璨 《法制与社会》2011,(2):287-288
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已无大的异议.但对占有人的主观善意是否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设定不同的取得时效期间这两个问题始终存有较大争议.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分析,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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