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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atute];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除必须遵循制定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受司法判例的严格约束。换言之,大陆法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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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李浩法官对案件进行裁断时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即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它形式的依据。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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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问题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难题,各国的作法亦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税法上有所谓“法律形成可能性之滥用”的专门规定,日本在其法人税法中规定有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北爱尔兰等国制定了反避税一般规则,美国发展了一系列反避税的判例法规则,诸如实质高于形式规则、一步交易规则、虚伪表示规则。相对来讲,英国在反避税方面比较保守。英国税法上没有制定反避税的一般规则(有一些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英国法院对于英国税务局认定纳税人避税的主张历来持审慎态度。本世纪八十年代初,英国法院的态度曾有所改变。去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由于工党政府“消灭”避税的强硬态度,英伦三岛就英国是否应当制定反避税一般规则展开了热烈讨论,迄今没有结果。鉴于国内对此缺少研讨,本文拟对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略作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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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如何把握调解自愿原则自然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如下:一是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因为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规定,侵犯了基本人权;二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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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国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它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定法,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某一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建立起一个典型“范例”,或称“法律原则”,以后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判决所建立起来的这种“范例”,就称为“判例”。由于判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便形成为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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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浮动担保是判例法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制度。在英国 ,法官在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法官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 ,为浮动担保在英国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法官以衡平准则和衡平权使浮动担保制度在英国法上得以确立 ,并以进化论法律观对判例进行巧妙解释 ,推动了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系统化。在这个过程中 ,法官运用归纳方法让浮动担保的概念轮廓逐渐清晰 ,使浮动担保的法律制度、规则和理论逐渐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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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概念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与固定担保(Fixedcharge)是英国担保法中相反相成的一对重要概念。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以正常处理。但是这种担保一旦由于出现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停止或破产清算等情况而“具体化”,便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与此相对,固定担保则是指与特定财产相联系的担保,如抵押。①二、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一)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设立固定担保的关键,首先在于清晰准确地界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如果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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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判例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而大陆法系显然与判例无缘,大陆法系的国家以编纂法典为其特征(故又被称为法典系)。如果我们对这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判例在这两大法系国家中以不同的形式起着法相同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在西方形成了两大主要法系,这两大法系最醒目的区别点就是一个是重判例,一个重法典。普通法系号称判例法系,判例的作用之大不言自明了——判例被视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即判例的作用不仅是“实施”,而且是“总结”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官在法律活动中有遵循法院判决先例的义务,所以,判例被赋予了不同予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权威。大陆法系国家名义上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指出的:“它们企图强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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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阐述了判例的概念,论证了判例法是大陆法系的第二法源,是成文法必要的解释与补充,分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形成了中国判例的雏形,有些案例已具判例性质,但并未形成真正的判例制度.本文认为,判例法产生的原因是由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决定的,而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又是由概念法学的衰落与自由法学的兴起、法解释目标的客观性、法解释自身的性质、现代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诉讼类型的变化等原因所决定.本文提出了进行审判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判例委员会、编篡判例法律汇编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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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6):35-39+44
我国古代主要以成文法为本位,但亦有判例法的传统。根据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很有必要创设判例法制度,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成文法系为主轴,以判例法系为次轴的共栖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