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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担保法》的颁布,使我国担保制度进一步趣向规范化,但由于担保之设立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及当事人疏忽及对法律的无知,使担保合同往往因缺乏形式或技术要件而无效,不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从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理论出发,并通过引入公平效益的利益衡量,提出了无效质押向动产抵押的转换、无效动产抵押向质押的转换,第三人提供的无效物权担保向保证的转换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2.
就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如何,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确切解答,无论理论界抑或实践领域对该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为研究对象,摒弃现有著述在探讨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时所采纳的“一刀切式”论证方式,创新性地从区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不同类型入手,结合法理及相关实践案例,详细地分析探讨、归纳总结各种“越权担保”情形下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实践中存在诸多因主合同、担保人、担保物(抵押物)及担保合同形式要件之欠缺等四个方面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文针对上述无效担保情形及其责任之承担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对《合同法》及主合同变更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抵押物价值小于主债务能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之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存在于各种经济交往当中,作为一种古老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有着深刻的内涵和研究价值。本文针对经济实践活动引起的一些模糊认识,以担保法律关系的特征为立足点,从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不同角度阐述了对担保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系规则适用与权利实现之基础。买卖合同及原合同实现,并无责任财产增加及优先受偿权,不应认定为担保契约。代物清偿因其要物性传统而与"买卖型担保"性质相悖,要物性之改造亦无必要。处分行为说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与之后的"买卖合同"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其法律关系亦未较契约说更优。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本身应为当事人意欲之目标。当事人得依自治原则,就包含买卖合同在内的债法制度悉心安排,达致与担保契约相同的功效。"当事人利益平衡"之理由,忽视了债法领域中约定应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债权人亦不因此而享有选择权。"履行买卖合同"约定应类似于违约金等约定条款,较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优先适用。原合同既为买卖合同原因与条件,二契约之结合,构成单向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6.
担保从担保公司来看,担保关系的确立应慎重,担保范围的约定应具体,担保方式的适用应明确,担保债务总额应控制在其净资产额以内,而且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相似文献   

7.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过集体决议,作为担保权人有义务对之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8.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9.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度设计,对国有企业财产处分权的限制也涉及到了国有企业财产担保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分析,主张不能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而认定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所设定的担保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赞成了上述观点,但其理由尚有检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合肥高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组建的具有独立担保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是高新区唯一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系安徽省担保集团再担保成员单位,安徽省担保协会理事单位,合肥市担保协会理事单位。长期以来致力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创新业务品种,充分发挥融资杠杆桥梁作用,并被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单位,曾两次获合肥市政府评选的担保租赁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  相似文献   

11.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12.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申请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中的特殊性,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规则。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执行中,针对不动产、动产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规范性措施,以达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应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方法与程序,以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关系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3.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1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名为禁止董事、经理的对外担保行为,实则限制了公司的意思自治,而且将担保对象区分成自然人与法人,对法人可以提供,对自然人加以禁止有违立法平等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类担保合同解为无效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平衡不尽合理,有斟酌的必要.纵观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该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相似文献   

16.
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对1995年《公司法》的规定做了进步性修改,由"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修改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满足限制条件的公司担保行为才为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但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现行公司担保限制条件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诉讼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表明,诉讼保全制度的运行往往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传统的担保方式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实质性财产担保.近年来,信用担保机构逐渐参与诉讼保全担保领域。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接受该种方式是否能加强诉讼保全工作,从而促进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本文以镇海法院试行的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制度后获取的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通过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与司法实践中所要求的实质性财产担保风险相比较,对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对1995年《公司法》的规定做了进步性修改,由“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修改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满足限制条件的公司担保行为才为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但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现行公司担保限制条件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期间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间。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范畴 ,与债权不同 ,其物权性质决定担保期间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 ,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 ;担保期间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点 ,主权利消灭 ,从权利随之消灭 ,但须明确的是 ,所谓“主权利消灭”相对于担保物权而言 ,只有在其实体权利消灭时 ,才发生担保物权随之消灭的效果。诉讼时效完成消灭的仅仅是胜诉权 ,其实体债权尚存 ,此种情形不能当然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可见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美国的担保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将担保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依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将担保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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