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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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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型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世洪 《法治研究》2007,(12):58-66
对象法定、行为特定、证明容易是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特征。持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仍在于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遏制犯罪于萌芽、减轻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持有型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不应当是严格责任,构成持有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所持物品是特定违禁品为前提。我国刑法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规定无论在犯罪设定方面还是在刑罚设置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持有型犯罪立法价值的实现,建议适当增加持有型犯罪的种类,规范统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持有型犯罪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持有型犯罪,是一类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独具特点的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也对这类犯罪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本文试总结持有型犯罪在行为对象、主观要件、定罪要件及证明责任这四个方面的特点,从而明晰我国现有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范围,以识别立法,更好地将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个案中。  相似文献   

3.
持有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推定;持有假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过重;持有型犯罪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持有型犯罪没有未遂和中止存在的余地,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宜作为持有的共同犯罪处理;持有型犯罪罪状中的"明知"字样以去掉为宜.  相似文献   

4.
张曙光 《法学家》2015,(2):46-60,177
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务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在持有事实之外,还附加设置了诸如"不能说明来源的"、"没有证据证明持有物品构成其他犯罪的"等责任追究条件。将这种"附加条件"理解为一种"正常的工作程序"、"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或者理解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不作为,是理论诠释上的一种歧途。"附加条件"实质是追诉关联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程序性客观情势,被立法化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实体条件,起到拟制持有行为非法性根据的作用,与持有事实一起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事实原态。由此,"附加条件"并不"附加"。  相似文献   

5.
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重视。然而,目前对持有型犯罪研究尚浅,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完善。笔者拟就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略陈管见。 一、持有型犯罪概述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持有型犯罪,是一类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独具特色的犯罪,是以行为人事实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它的外延相当广泛。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素。针对我国学界主张持有型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 ,本文评析了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政策基础 ,指出严格责任缺乏刑事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严格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素 ,认为持有型犯罪不是严格责任犯罪 ,而是内含犯意推定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7.
赵肖章 《法制与社会》2011,(11):263-264
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持有型犯罪与严格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是近现代刑法的一条通则。然而通则之外尚有例外现象,严格责任就是其中之一。在持有型犯罪立法领域,严格责任的规制频率相对较高。对于不少持有型犯罪,我们不能用故意或过失的理论去评价其犯罪构成。这样,从严格责任角度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属顺理成章之事。本文试图就此作些努力,以就教于学界同仁。持有型犯罪,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外国刑法上早有此类犯罪的规定,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78条…  相似文献   

10.
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推定责任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恩慈 《法学研究》2004,26(4):28-36
推定责任是严格责任的演进结果。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由绝对责任向相对责任的渐进过程。现代意义的严格责任实质上多为符合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推定责任。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推定责任存在的根据 ,它寓意于法律语境和立法主旨之中。推定责任主要有危险型犯罪、奸淫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和腐败型犯罪。推定责任的刑事制度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和期待不能的免责理由两项内容。根据刑事法治的需要 ,构建我国刑法的推定责任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陈洪兵 《北方法学》2017,11(2):70-85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张丽霞  刘建民 《河北法学》2005,23(2):138-141
持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为,在法律归属上既不属于作为,也不属于不作为,应属于独立的第三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具有双重法定性、犯罪客体的多样性、认定上的排他性等独特特征。  相似文献   

14.
“持有”的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持有”这一概念是持有型犯罪的核心 ,研究持有型犯罪 ,必须从研究持有的概念入手。虽然目前就持有型犯罪已经发表了不少成果 ,但学界一直缺乏对持有的概念这一基础性论题的研究 ,由此导致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理解出现了种种偏差。本文以探讨持有的概念为己任 ,认为从持有的属性、持有的性质、持有的对象、持有的形态、持有的心态这五个因素考虑 ,刑法上的持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 ,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的行为。如此界定持有有其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及其特点,结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举证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分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宜由原告承担,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宜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王中德修订后的刑法明确持有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因而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已经再次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确认。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远未形成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拟...  相似文献   

17.
论英国刑事证明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牟军 《现代法学》2000,(1):129-133
本文以英国刑事证明责任一般概念和刑事证明责任的两种类型为基础 ,对英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述。作者认为 ,英国刑事证明责任始终归于控诉一方 ,被告人在总体上不负证明责任。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诉讼的特定阶段和某些特定案件中 ,被告人同样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同时随着英国对犯罪控制和司法效率的重视 ,被告人的这一证明责任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赵淑敏 《法制与社会》2011,(16):266-267
为了使刑法更好地调整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外的持有犯,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主观犯意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而对其归责原则的全面评价和准确适用,也影响到该类犯罪的司法判断。本文对我国持有型犯罪归责原则予以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持有行为具有双重性、静态性、可转折性、支配性、时间性等特点。围绕这些特征,本文对认定持有型犯罪的基本原则、持有型犯罪的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及其与上游下游犯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析。  相似文献   

20.
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新刑法所确定的400多种犯罪中,有一类可称之为"持有型"的新型犯罪尤为值得注视。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必将出现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现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分析。一、持有型犯罪的基本含义及种类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因某种不法状态客观存在,而该不法状态在现象上又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因而引起该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直接归属"在条文的表述形式上多数规定为"持有",如第128条1款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282条2款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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