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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石芳与叶木系母子关系。被告林其与薛东原系夫妻关系。座落在南京市城南6号的房屋(使用面积17.3M2)系叶木承租的公房,座落在南京市城南7号的房屋(使用面积9.6M2)系石芳承租的公房。林其与薛东于199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离婚后与两个女儿仍同住在南京市城南6幢503室一中套公房内,该房使用面积40.5M2,林其与成年的长女住用一间,薛东与未成年的次女居住一间。因生活琐事处置不当,林、薛二人时有纠纷以致吵打。叶木与林其在换房前已相互认识。因石芳系居委会主任,故林、薛二人在离婚前后均请石芳做过调解工作。1995年1月2日,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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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原告高某所在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将原由该厂另一职工吴某承租的汉阳区洲头二村227号房屋(系房地产公司直管公房)调剂给原告使用。高某分得该公房后,即将个人财产搬入此房,并间或在此小住几天。高某一直以原房主吴某的名义向房管所交房租。高某单位在将该房分给高某的同时,也到房地产公司所属的房管所统一办理连同原告在内的几户住房换证手续,其它几户均已办理过户手续,唯有227号高某租住的房屋手续没有办。在1988年元月,房管所停止了对227号房租金的收纳。并于1989年底在未通知高某的情况下将该房重新承租给了祝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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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处理离婚当事人婚前婚后以一方名义承租的公有房屋案件中,常常遇到当事人拼力争房,要求租住一方婚前或婚后租得(分得)的公房,个别案件无法满足一方的要求,以至多年难以处理其离婚,至今还无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房屋管理部门的仲裁处理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婚姻当事人承租公房的使用物权,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承租公房或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姻关系较长,应为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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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借女儿名义老母租赁房屋承租人翻脸老母无处安身刘奶奶九十高龄了,是残疾人。1988年之前,刘奶奶与老伴儿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处平房内。为方便日常生活,刘奶奶与老伴儿通过在北京某齿轮厂工作的大女儿张女士,了解到某齿轮厂拥有一批公房。这些公房是齿轮厂为职工建造的房屋,由齿轮厂的职工承租,需按时交纳租金。正好当时齿轮厂的一位承租职工想搬到别的地方居住,经过协商,他同意与刘奶奶互相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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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公房居住的具体情况来看,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管房,即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局所有,由其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另一类是自管房,即由企事业单位出资建房或买房,而后分配给本单位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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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现阶段和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居民的住房都比较紧张,且有私房的极少,绝大多数居民都是住的公房。这一现状,加大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居住公房当事人离婚后居住问题处理的难度。围绕离婚案件当事人公房居住的处理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曾代理过多起涉及公房居住问题的离婚案件,现谈谈对处理这一问题的看法。一、处理离婚案件中公房居住问题的二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的公房居住问题人民法院不好处理,也不能处理。理由为:1、公房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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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即私买公房,为城镇家庭注入了一项最重要的财产内容。由于我国大部分家庭尚不十分富裕,城市住房还相当紧张,在夫妻离婚、家庭解体时,房产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相对以前的城镇离婚案件而言,已从公房承租使用权的处理转化为带普遍性的房产产权分割,而私买公房本身具有的不同一般私房的独有特性,房产固有的可增值性等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较大难度,加之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涉及私买公房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有必要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明确化、具体化。现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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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公房承租权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缓解了实践中的燃眉之急,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公房承租权应否并入离婚案件一起审理,其性质如何确定,怎样解决实践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为本文所要探析的内容。 一、公房承租权应否并入离婚案件一起审理 所谓公房承租权,是指当事人通过租赁、借用等形式取得对国家、集体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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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灾后住房重建制度已经由建造住房、解决居住问题转向综合性重建,并协调运用公房重建、个人自力重建、社区重建等多种重建形式,从而形成了一套整合性的重建制度。本文介绍了国际住房重建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重建制度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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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深化,夫妻双方对原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依据房改政策出资购买,使这些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移,成了所谓的“房改房”。目前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尚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实际操作中又不一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其处理原则作一初步探讨。依法调解、平等协商、自愿处分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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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改革已经经历了十来年的时间了。经过承租人按优惠条件购买公房,已经完成了80%左右的存量公房由承租人购买成为私产住房:通过公房置换许多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现在,大约还有20%左右公房仍然保持原来的公房租赁关系。据相关资料披露,至去年底,在整个城镇住房格局中,房改私产房的比例约68%,租赁公产房约17%,商品房约15%。这样,通过市场化的道路,已经有83%左右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达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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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后,许多大中小城市都陆续出现了单位售房的情况,由于公房的出售尚属首次,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纠纷,由于我国尚无公房出售的立法,便造成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受理难及审理难。有感于此,笔者拟对单位售房纠纷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 一、单位售房纠纷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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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院依法改判了一起换房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基本案情是:原告A、B系夫妻,原与他人住一楼两室一厅套房中的一间,被告C、D是一对老夫妻,一家五口,也与他人住一楼两室一厅套房中的一间带后院。住房由其子E一家3口居住,老两口在后院搭盖一间临建房居住,出入需要经过厨房。1990年2月,A与C搭讪换房,C误以为A住房旁的一间空房现由A使用,换房后可由自己使用;A则看中C的住房面积稍大且有后院遂同意互换,并办好了换房手续。而后,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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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