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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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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主要是基于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于这类案件的解决,需要把握 案件的核心逻辑,寻找相应的法律关系,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层层剥离其中存在交叉的法律关系,并最 终得出案件解决方案的结论。本文中的案件所涉及的不动产刑民交叉纠纷的解决,其前提是通过判断行为主 体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主合同的无效,而这种主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基于刑事判决的影响,刑 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并不具有高于民事判决的效力。基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抵押合同亦无效, 银行对于涉案房屋的担保物权无法善意取得。因此,涉案房屋应当归还给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2.
对于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简单化地认为这不过是一起刑民交叉、合二为一的案件。当一个案件事实中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纵向的重合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而当一个案件中同样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横向的并列关系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必然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评价。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不动产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涉及一些刑民交杂案件和刑民法律关系并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以基本的理论逻辑起点作为切入点,而不应当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逻辑终点"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赵文涛  吕黛婷 《人民司法》2023,(28):69-71+76
具有权利外观的行为人冒充权利人的名义欺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人的不动产为标的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刑事角度分析,因第三人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从刑民交叉角度分析,该冒充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性,民法上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置的权利外观责任不影响刑法中诈骗罪的定性。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区分一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代为保管情形下的侵占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前,该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区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应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  相似文献   

5.
王珏 《人民司法》2012,(3):84-87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有时会遇到案件本身尚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一面和问题。这样就产生了刑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理好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对于打击涉案犯罪和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至关重要。本文旨在探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处理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是指民商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夹杂和牵连经济纠纷的案件,而并不专指传统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  相似文献   

6.
区分一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代为保管情形下的侵占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前,该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区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应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  相似文献   

7.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朱炯 《法制与社会》2011,(6):117-117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已成为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复杂性,导致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在所难免。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存在较大分歧,需要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更充分地保护公民私有不动产权利。  相似文献   

9.
俞楠 《法制与社会》2012,(3):122-123
刑民交叉案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同时违反刑事及民事法律规范,产生刑、民事责任竞合,从而造成适用程序交叉的案件。由于涉及刑民双重因素,处理案件时应当在公正与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结合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遵循利于刑民交叉案件解决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邓岩 《经济与法》2001,(12):11-11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2.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13.
霍燃 《法制与社会》2013,(5):233-234
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大热,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关于房子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确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房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而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借名买房的现象开始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也逐渐开始被各界所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房产借名登记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借名登记购房协议的效力、风险防范及特殊情况加以梳理。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 ,该财物受谁的占有控制。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对于利用托运人一时控制松驰而窃走货物的行为,窃取封装的受托物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埋藏物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5.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非法取土牟利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本文以一个案为切入点,认为如果取土的来源地属于行为人管理或所有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7.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因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等的过错,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不可避免。立法通过不动产登记等制度衡平登记权利人、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设定利益之间特定的位序,以维护"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登记权利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房产登记簿不能当然地产生确权效力,因为房产登记簿仅有证据意义而非事实表述,可以被推翻。  相似文献   

19.
沈永敏 《海峡法学》2011,(3):92-97,120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此类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区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形式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刑事犯罪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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