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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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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2.
对于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简单化地认为这不过是一起刑民交叉、合二为一的案件。当一个案件事实中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纵向的重合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而当一个案件中同样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横向的并列关系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必然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评价。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不动产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涉及一些刑民交杂案件和刑民法律关系并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以基本的理论逻辑起点作为切入点,而不应当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逻辑终点"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共同占有作为一种客观常见的占有形式,其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根据共同占有的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共同共有下的共同占有与不具有共同共有的共同占有、共同共有下数人轮流单独占有与数人共同支配占有以及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共同占有与对等共同占有等不同情形下占有归属的认定,进而分析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的行为性质.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判断以及占有支配程度和范围的考察应是判断共同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汶川地震后,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北川县城大肆搬运大件家电物品.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的不同争议.大件家电物的法律性质可能分别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埋藏物、无主物,对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2012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与同村村民陈某一起从集市回村,陈某在回村的路边捡到一块重达288.70克的玉石。陈某对玉石知识一无所知,知道被告人苏某对玉石颇有研究,就让被告人苏某帮忙看看自己捡到的是什么石头,被告人苏某看后意识到这很可能是  相似文献   

6.
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7.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来说较为清晰明了、易于辨析。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存在,使得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产生了交叉,易于发生定性上的争议。本文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入手,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和辨别,力求理清冒用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犯罪嫌疑人左某梅在某休闲中心独立单间为被害人按摩完毕后,将按摩中使用过的脏毛巾收拾出按摩房,发现被害人的手机,遂将手机电池拆卸后并予藏匿。被害人报警后,经民警教育,左某梅承认藏匿手机事实,并带民警到藏匿地点取回手机。犯罪嫌疑人左某梅到底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11.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网上消费支付行为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行为的认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2.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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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3年7月14日20时许,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ATM机房办理无卡存款业务,因为操作失误,未将6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而是遗留在ATM机钱仓内,随后张某以为操作成功,离开该ATM机窗口到该房间另外一台ATM机窗口查询。此时,排在张某身后的高某到该ATM机窗口办理转账业务,发现ATM机钱仓内有一沓钞票,遂未办理转账业务径直将  相似文献   

14.
随着ATM机的广泛普及,人民开始习惯通过ATM机来支取现金,这样既节省了取款的时间,也方便了客户。但是,不法之徒也发现了ATM机的漏洞——只识别密码,不需要身份证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在盗取他人的存折、信用卡后,不再直接进入银行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来提取现金,而是转向了ATM机,通过ATM机来取款。随着这种犯罪情况的急剧增加,对于通过ATM机非法获取他人现金行为的定性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争议,本文站在批驳"区分说"的角度,提出应对通过ATM机盗取他人现金行为统一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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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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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类似于许霆恶意取款案的频发,法学界、司法界及至整个社会不得不对恶意取款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恶意取款背后银行的诚信问题,司法机构审判是否公平公正,乃至对刑法规定本身是否符合客观要求进行考量,问题是至今司法界、法学界等并未给出满意的答案,因此留下诸多问题让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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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民法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会因各国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不同。但在我国,从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其作用在现阶段是其他法律制度无法替代。因此,应以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为基础,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从而完善我国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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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员工非法收取货款行为,是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争议。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若货款被认定为“财物”,则其不应归入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范畴。认定合同诈骗罪需在成立诈骗罪的基础上,具有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合同,符合“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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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又规定了"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从而将信用卡的取得方式(盗窃抑或其他)与行为性质的判定联系了起来。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文时会产生分歧。准确区分不同罪名决定着对行为人刑罚量定的轻重,"窃中有骗"类的行为之性质认定取决于对"处分"的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将该款的规定融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中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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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廖某与被害人李某二人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某日,廖某在李某租住的房间内玩耍,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的U盾(以下简称网银U盾)盗走。之后,廖某来到网吧上网,以注册游戏账号为名从李某的女朋友那里骗取到李某的身份证号。由于之前李某办理银行卡及网银U盾时廖某在场,故廖某记得李某设定的银行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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