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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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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取证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和取证方法不当,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必须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价值,在出现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情况下,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正和补强,避免对诉讼造成影响。要在侦查活动中杜绝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出现,就必须规范取证行为和提高讯问水平。  相似文献   

3.
徐阳 《法学》2014,(10)
在法治时代,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言而喻的"铁律"。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存在偏离程序法定原则的现象。在程序法定观念缺位的社会环境下,将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转化为法律解释技术问题,尤为重要。依照程序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如下边界:禁止突破国家机关处分性职权的授权规范,不得自我授权;国家机关必须恪守法律明示的程序操作义务,不得违反程序操作规范,不得擅自取舍进行选择性适用;对于禁止性规范,应严格遵守立法精神,不得曲意释法加以规避、变通;以比例原则、类推适用等,确定授权性程序规范的解释边界。诉讼行为无效机制不但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程序刚性实定化,而且还将程序法律规范的刚性扩张至授权性规范,强化了法律对裁量权的规约效力。我国应建立完整的诉讼行为无效机制。  相似文献   

4.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制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形成之后独立实施的违法取证行为。与权益损害型非法证据的排除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在我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国家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绝对排除立法模式。国家无法或者尚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即在“潜在证明利益”与“遏制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了诱惑侦查之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司法证明环节的合法性要求,认为诱惑侦查人员取证应遵守行为适度性原则,对于侦查陷阱的抗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7.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万毅 《证据科学》2011,19(6):657-666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8.
褚福民 《证据科学》2023,(4):389-404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体系包括取证合法性规则、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规则和合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取证合法性规则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审批要求方面,技术规则不应纳入取证合法性的范畴,取证合法性规则的权利基础模糊、特殊性问题没有得到规定,与技术规则的衔接需要完善。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目前立法中仅有瑕疵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暴露出完整性、科学性、开放性方面的诸多不足。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现在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方面,存在对应性、系统性和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缺陷。电子数据合规性规则体系的完善,既需要解决规则体系本身的课题,也要关注改革的基础性课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没有将违法性作为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而违法推定过失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的认定也有别于其他侵权人过错的认定。保护性规范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对过错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的保护性规范包括: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关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的法律规范。其中,处理者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就是过失行为,即违法等于过失,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若处理者违反其他三类保护性规范,则可以对其适用违法推定过失,推定的结果可以被推翻。但是推翻违法推定过失不等于推翻了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10.
赵侠 《法制与社会》2014,(32):26-27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诸如"侵犯合法权益"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用语较为模糊,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应限定在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我国应构建一种以民事取证手段违法排除加例外,例外以利益衡量具体判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1.
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法可依,有利于强化公诉权对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遏制非法取证,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当然主体,应当通过公诉实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操作规则,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担负起法律守护人的职责。  相似文献   

12.
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民事习惯是民法典编纂不可忽视的元素,但是当前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规定形式单一,过于概括.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规范的应对应该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共同作用的复杂规范体系,而其中禁止性规范是基础规范.通过具体考察分析复杂的民事习惯实践,结合禁止性规范中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的区分,就会发现对民事习惯的禁止应当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一刀切”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全部的效力性禁止、部分的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和不得禁止四种规范应对.同时为了表意的准确,禁止性规范表述上采用不同的规范语词也是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得”、“禁止”、“不得禁止”等语词.只有细致地分析认识民事习惯的复杂性以及对其禁止的复杂性,才是对待民事习惯的合理态度.  相似文献   

14.
潘子怡 《法学》2023,(9):125-141
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有具体规范仍向一般条款逃逸、仅作为加强判决说服力的工具、未对不同类型的诚信原则加以合理区分适用等。根据诚信原则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将我国民法诚信原则分为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作为法律修正工具的诚信原则与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种诚信原则在实质内涵、适用前提、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司法适用中须作出区分对待。首先,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仅可适用于“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其次,在“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应当先判断是否违背要求更高的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再判断是否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后,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仅能适用于特定情形,并以违反个案“公平正义”为核心判断标准,须结合严格的论证方法方可适用。结合既有司法实践,在“三分法”的类型化标准下妥切援引具体规则,在不存在具体规则时再经充分论证后援引一般条款,但应当始终贯彻类型化适用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检察保护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应有之义,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发展与延伸,是监督大数据侦查的有效途径。现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难以适应个人信息保护现实需求。要发挥好个人信息检察保护职能,刑事诉讼法需要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规则,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同时检察机关应为信息主体提供权利救济途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发现和纠正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山寨现象的本质是自由模仿行为在权利垄断下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模仿行为不侵犯知识产权,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盗用原则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作为自由竞争的例外规则,禁止盗用原则聚焦于竞争关系中的竞争者行为,而非盗用对象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禁止盗用原则通过其兜底功能来矫正技术发展等因素导致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激励创新保护不足的现象,以协调自由竞争、权利保护和社会利益等。正当的自由竞争划定了禁止盗用原则的边界,而禁止盗用原则也体现了自由模仿的法律限度。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创立了禁止盗用原则。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该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大量基于犯罪记录产生、针对犯罪记录主体设定的禁止性规范,即前科规范。通过对近30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发现,现有前科规范数量十分巨大,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涵盖,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针对犯罪人的禁止性权利限制体系。越来越多的前科规范被制定出来,也引发合法性问题,原本作为犯罪预防的制度有沦为“二次惩罚”工具的风险。对此,需要遵循前科规范创设的基本原则,即创设法定原则、预防必要性原则和评价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19.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环节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侦查阶段建立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能够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应措施;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改变原有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从而确保侦查中的每个环节更加规范,最终保障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能经得起审判工作的检验.  相似文献   

20.
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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