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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作——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改革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轻微犯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分流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作不立案、撤案处理或者由法院作无罪处理,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应设立独立的程序,但司法机关办理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无需另设独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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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事和解是处于刑事纠纷解决的民间领域与国家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其作用的发挥既依赖于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依赖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作为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公力与私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弥补民间私了案件与国家垄断司法二者之不足。只有合理配置刑事和解中的各种权力,才能做到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减少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机会,又确保国家对该程序实施有效控制,消除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对当事人的干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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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统一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重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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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兴的方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正相契合,另外这种制度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间私了,更不等于赔钱减刑。在我国立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相对于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探讨的地方,例如重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刑权力的分配等等。本文在探讨了以上问题后尝试给出初步的建议和意见,以供立法、学术与司法实务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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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理论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有刑事和解的实现空间。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中不宜作为和解的主持者,而应以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身份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同时文章还对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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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配套制度的实证分析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配套制度之缺失与不健全,已经严重影响到刑事和解的适用及其功能的发挥。实证研究表明在刑事诉讼程序内,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影响刑事和解法律功能的,最主要的是程序分流机制和案件考核机制。在刑事诉讼程序外部,对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处分主义等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有贫困救助机制、心理矫治机制、法律援助机制、社区警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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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刑事和解的理念基础,进而构建相应的办案机制解决面临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这一特别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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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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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中,要进一步细化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机制设计,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和解理念,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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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将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分解为四个阶段的程序,即和解启动程序、和解协商程序、和解确认程序和案件处理程序。一、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启动程序对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应直接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重复启动刑事和解。对于在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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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刑诉法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了案件的范围、程序、条件以及法律效力,弥补了传统刑诉法律的不足,成为了公诉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完善刑事和解的检察政策创造了条件.但是,也给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司法公正等.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现状及问题,对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有效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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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检察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采用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范围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担当调解人;赋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参照民事诉讼建立赔偿标准;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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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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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范围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充当调解人,赋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广泛适用非监禁化措施;取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人为限制;建立暂缓起诉缺席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建立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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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事和解制度——以湖南省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探索为分析样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2008,(3)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和悠久的文化渊源,也契合了国际现代法治的潮流。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实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适用刑事和解要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合法守德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双向保护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要素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启动程序、成立条件以及案后处理。实践证明,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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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12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及处理方式,为检察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检察刑事和解即审查起诉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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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制度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文章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程序规定、处理方式以及适用意义作了详细阐述,以期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